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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标申请流程是什么,RCA许可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2023年商标申请流程是什么,RCA许可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2023年商标申请流程是什么



1。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非常专业的, 去商标局官网http://sbj。saic。gov。cn/进行查询,如果哪些还不太清楚,最好去请教一下专业人士。

2。提交商标申请。

3。商标审查。

分为:①商标形式审查?②商标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是: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4。商标公告(3个月)。

5。领取注册证(2个月)。

需要提供的文件:身份证明、公司执照(如果申请人/权利人是公司)、代理委托书(如果有代理)、注册申请书。

商标有效期是10年,之后可以再续。

需要注意,如果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在别人要求下或者被商标局主动无效掉。

商标的费用是多少呢 商标费用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商标代理费与官费,官费是确定的300,这是从之前的800调整下来的,这个你是必须要知道的,在以免上当受骗,另外一部分就是商标代理的费用,从1000-1500不等的,当然目前说的费用是你选择代理机构这种方式进行办理的,如果你选择亲自办理的话,只需要官费600就可以,当然商标注册申请,最好选择商标代理公司,因为它们正规的代理公司有着成功的经验,而且商标注册的时间也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你完全可以交由代理公司去处理,这样也会节省你自己的时间,当然你必须要找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这样才有最起码的保证。



RCA许可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RCA许可公司(RCA Thomson Licensing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新塞县威尔明顿市奥林奇大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哈维?D?弗里德(Harvey D。 Fried),专利律师,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吴玉和,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勇,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电学申诉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高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段海,男,汉族,1955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0号2楼2门501号。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男,汉族,1940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晴冬园2楼504号。

委托代理人张彬,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刚毅胡同3号。

原告RCA许可公司(简称RCA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11日做出的第6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15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段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RC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哈维?D?弗里德和委托代理人吴玉和、王勇,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石清、高雪,第三人段海的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张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155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段海就RCA公司所拥有的87106708.0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一、关于审查文本。

RCA公司于2003年10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不予接受。

审查所依据的文本仍然是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具有电子枪的阴极射线管,该电子枪能产生三电子束并将其沿路径导向该管的荧光屏,该电子枪有构成电子束形成区的电极及构成一主聚焦透镜的电极;(2)在该电子枪中用以在每一电子束路径中,在所述电子束形成区域和所述主聚焦透镜间形成一多极透镜的多个电极,其中每个多极透镜都是四极透镜,并且所述形成多极透镜的电极含有第一四极透镜电极和第二四极透镜电极;(3)所述第二四极透镜电极为所述形成主聚焦透镜电极之一的一部分;(4)所述第一四极透镜电极位于第二四极透镜电极与电子束形成区域之间,并与第二四极透镜电极靠近和相邻。

1、关于特征(1)。

首先,在阴极射线管中,电子枪所产生的三束电子束必然被沿路径导向荧光屏;另外,虽然对比文件6中没有使用“电子束形成区”、“主聚焦透镜”的用语,但对比文件6中的阴极10、控制电极11、加速电极系统12共同构成了电子枪的发射系统,由阴极发射的电子经控制电极、加速电极系统的作用形成电子束,因此这些电极所在区域即为电子束形成区,而后级聚束系统14则是对电子束起主要聚焦作用的主聚焦透镜。

因此,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6公开。

2、关于特征(2)。

在对比文件6中,栅电极15、16形成在构成加速电极系统的电极和后级聚束电极系统的电极之间,并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四极透镜电极和第二四极透镜电极。

因此特征(2)也已被对比文件6公开。

3、关于特征(3),由对比文件6的图3可见,栅电极16与形成后级聚束系统14的电极之一形成为一体,因此成为后级聚束系统的电极之一的一部分,故特征(3)也在对比文件6中公开。

4、关于特征(4)。

由对比文件6的图3可见,栅电极15位于构成加速电极系统12的电极和栅电极16之间,并与栅电极16靠近和相邻。

因此特征(4)也在对比文件6中公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的是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能够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与对比文件6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三、权利要求2-6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6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15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RCA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原告于2003年10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只是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一项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本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中,因此,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未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审查指南》中关于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规定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符,不应适用。

被告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未给予原告任何意见陈述的机会,即告知原告其修改文本不予接受,且未说明理由,程序违法。

二、被告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是错误的。

1、关于特征(1)。

本专利的“电子束形成区”包括了阴极34,控制栅极36,帘栅极38和加速电极40,比通常意义上的电子束形成区增加了加速电极40。

对比文件6没有公开构成电子束形成区的电极,也没有公开构成主聚焦透镜的电极。

2、关于特征(2)。

对比文件6的阴极10、控制电极11和加速电极系统12尚不足以构成电子束形成区,故对比文件6中的栅电极15和16仍然位于电子束形成区,而本专利的第一四极透镜电极和第二四级透镜电极位于电子束形成区之外,因此对比文件6的上述两栅电极与本专利中的第一四极透镜电极和第二四级透镜电极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3、关于特征(3)。

在对比文件6的图3中,栅电极16与后级聚束系统14在空间上明显隔开了一段距离,它们在功能和作用上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本专利中的第二四极透镜电极是主聚焦透镜的一部分,对比文件6中的栅电极16并没有构成后极聚束系统14的一部分。

4、关于特征(4)。

虽然对比文件6中的栅电极15位于构成加速电极系统12的电极和栅电极16之间,但是对比文件6中的栅电极15和16并不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四极透镜电极和第二四极透镜电极,因此,被告认定特征(4)被公开是错误的。

综上,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具有实质性区别,因此具有新颖性。

三、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第三人在无效请求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仅仅局限于附图和关于附图的译文,而被告在评价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时,却将对比文件1附图中所没有明确示出和直接导出的内容引入理由,违反了《审查指南》中关于提交外文证据的要求。

并且,被告对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评价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6155号决定,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审查指南》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的修改原则之一是,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还进一步规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题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原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授权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符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

因此,被告在口头审理中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述修改文本不符合有关规定。

原告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存在提出质疑的机会,但其并未提出异议。

二、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在电子枪中,电子束形成于发射系统,而主聚焦透镜将发射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束进行需要的聚焦。

在阴极射线管中使用的电子枪即为细流电子枪,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内容并依据其所具有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即可明了其电子枪的构成结构。

基于第6155号决定对对比文件6电子束形成区构成电极的分析,栅极15和16与本专利第一四极透镜和第二四极透镜电极是对应的。

以权利要求1对第二四极透镜的限定方式,并未体现出多极透镜和主透镜是否重叠,因此也不足以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截然分开。

三、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在第6155号决定中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段海述称:被告在第6155号决定中对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认定完全正确,第三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3月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87106708.0、名称为“改进的彩色显示系统及阴极射线管”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87年9月29日,优先权日为1986年9月29日,专利权人为RCA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6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具有电子枪的阴极射线管,该电子枪能产生三电子束并将其沿路径导向该管的荧光屏,该电子枪有构成电子束形成区的电极及构成一主聚焦透镜的电极,其特征在于:

《关于实施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问: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声明》。

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申报书的填写要求是什么? A: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九条:同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这一规定被称为“一项发明一项专利原则”,属于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是中国特定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产物,为建立和完善既符合WTO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因此,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

同时,为严格执行专利法“一项发明一项专利”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日申报表》, 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两份相应的“申报”表,即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填写一份,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应当另填一份表格,分别说明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了其他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与上述声明一并刊登在专利公报上。

可以说,在程序上,从专利申请到授权,都构筑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壁垒。

此外,由于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仍在进一步修订中,其他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

为保护有关申请人的利益,建议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提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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