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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浙江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程序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浙江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程序

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发〔2022〕126号 各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导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7日 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导向,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专利奖设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45项。

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金奖项目每届不超过15项。

第五条 凡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省内户籍个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省专利奖评选: (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 (三)专利权有效,不存在撤消专利权请求和宣告无效请求,无权属纠纷;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五)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级专利奖。

第六条 获评浙江省专利金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浙江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程序



1。办事依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第[18]号局长令)。

2。备案对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3。办事程序 A。当事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B。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检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C。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

D。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向双方当事人签发备案证明。

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也可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

4。提交材料 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B。双方当事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式四份 C。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

个人提交身份证,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提交原件核对) D。专利证书复印件,交纳的专利年费复印件各一份 E。专利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由专利权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5。办理处室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 咨询电话:0571-87054055徐*富

浦小平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浦小平,男,汉族,1952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县卜院镇观前街37号。

委托代理人陈树德,上海东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范志华,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胜新村78幢1单元202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物理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嘉兴市巨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星石集镇。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董事长。

第三人杭州电联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王家桥2幢、3幢。

法定代表人樊顺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霁明,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浦小平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的第62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25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杭州电联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简称电联公司)、嘉兴市巨匠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巨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浦小平的委托代理人陈树德、范志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国,第三人电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巨匠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251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巨匠公司、浦小平就电联公司所拥有的00247957.5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浦小平提供的附件2.7~2.9不足以证明1997年7月在上海金山漕泾曾经建造了与本专利结构相同的单管塔,因此上述三份证据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1)所述杆体采用多节联接,所述相邻的杆体采用内法兰进行联接;(2)所述爬梯由梯架及固定在梯架上的脚钉组成,所述梯架竖向固定在杆体内壁。

由于附件2.1没有公开特征(1)、(2),并且附件1.2、附件2.2和附件2.5都没有公开特征(2),因此权利要求2与上述任何一份附件单独对比都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故也具备新颖性。

巨匠公司和浦小平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未对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爬梯的具体结构给出足够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的爬梯固定形式为在单管塔这一空间狭小的特定场合中安装爬梯提供了一种选择,使得爬梯固定更牢固,占用空间更少,因此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此外,权利要求2、3、7~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51号决定,在电联公司2004年4月2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6~9无效,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浦小平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第6251号决定已经认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是爬梯,该爬梯是公知的三种爬梯结构形式中的一种。

由于是公知技术,因此在口头审理时没有提供证据,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供华东电业管理局设计室的设计图及所拍摄的照片予以佐证。

三、本专利说明书中单管塔内的实际最小直径不足0.4米,小于工作人员操作规范所规定的0.65米,人无法在其中上下行动并进行工作,故本专利无法实施,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6251号决定并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书面答辩中除坚持其第6251号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5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认定外,针对浦小平的起诉理由进一步辩称:浦小平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这些证据不应当被采纳,故浦小平据此主张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

浦小平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6251号决定。

第三人巨匠公司、电联公司均没有提交书面意见陈述,电联公司在庭审时称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浦小平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7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单管塔”的00247957.5号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8月25日,专利权人为电联公司。



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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