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是什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权的保护对象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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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是什么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个专利类型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中之一,在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判定标准,是针对被指控侵权的物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有没有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是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
所以我们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进行比较: 1、在展开对于侵权的判定时,应该对专利权利所要求记载的技术全部的所有技术特征来与被指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来进行全面的详细的逐一对应与比较。
2、进行专利侵犯的判定时,一般情况下不会以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进行直接的侵权对比。
专利产品可以运用便于帮助理解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方案。
3、当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当事人都拥有专利权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双方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权利的要求,来进行侵权的对比。
4、在进行判定侵权的时候,我国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大部分情况下一般是不会考虑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是否属于相同的应用领域。
对于原告被告双方产品的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比较: 1、全面覆盖,指的是被控告方的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所有者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提案中的重要技术特征,全部被控告方侵权产品或方法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全面覆盖的原则就是技术特征的全部覆盖原则或者字面侵权原则。
3、如果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记载的重点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使用的是与之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的时候,那么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就会掉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在使用专利权利所要求的全部必要的重点技术的基础上,又另外增添了新的技术特征,但是依旧会掉入专利权益的保护范围。
于此同时,就不会考虑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一样。
5。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对于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还获得了专利权的从属专利关系。
在没有经过专利权益拥有人的许可,使用了从属专利,这也是违反了专利权的。
对于原告被告双方产品的等同原则的适用判定 1、在进行专利侵权的判定时,对于适用全面覆盖的原则判定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在没有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该适用等同原则来进行侵权的判定。
等同原则,指的是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在经过与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对比,从字面意思上看不到任何相同,但是经过分析理解就可以判定双方是相类似的技术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被判定为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掉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根据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里,必要技术特征相类似的技术特征来进行确定的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有多久 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有多久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权的保护对象是谁?
一、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权的保护对象是谁?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4)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3、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4、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5、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新的”、适于实用”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判断其相对于背景技术是否作出了改进以及能否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有多长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有哪些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4)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3、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4、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5、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新的”、适于实用”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判断其相对于背景技术是否作出了改进以及能否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
实用新型专利也是属于专利类型中的一种,只不过相比于发明专利,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要短一些的,最长情况下也只能是10年。
并且还要求在这10年期间,专利权人可以每年按时交纳专利年费,否则的话还不到10年,就会终止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有多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周期是多久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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