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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外观设计专利权行政复议材料需要准备什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外观设计专利权行政复议材料需要准备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已经表明了我国有相当企业已经不满足于模仿他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水平,而是越来越重视依靠自己的独特设计去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笔者注意到,一方面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量在逐年递增,而另一方面,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每年也有相当数量发生,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已经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

如果说在专利法实施的前10年,我们在专利保护方面努力探讨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的保护的话,那么随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和宣告无效纠纷的增多,则使我们不得不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予以关注和重视。

由于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保护的规定过于概括,尤其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有原则规定,故对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践不能起到全面地指导作用,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审判中已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一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在不同地区的法院进行审判就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于在一个地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做出两种完全不同判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上述状况对于现阶段的外观设计创新活动以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近些年来,一些专家和学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提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和见解,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对于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理论问题,改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正是出于此目的,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就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欲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权利都是受到其范围限制的,权利只在其范围内有效。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对其权利范围的限定尤为重要。

权利范围确定过窄,不利于权利人,而权利范围确定过宽,又可能使权利人滥用权利,从而对公众不利。

所以,恰如其分地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我们在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难点之一。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了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建立了一条相当客观的标准。

这条标准表明:在确定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要力图排除主观的因素,力求客观。

但实际上,在法律的实施上,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权范围和其禁止权的范围是不相同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虽然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外观设计专利独占权的范围问题,但其尚不能足以解决外观设计专利的禁止权的范围。

例如:一个动物形状的“钟”的外观设计图能明确的表示这是一种钟的形状、色彩和图案或其结合,从而确定其要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独占权就是“这一个”动物形状的闹钟,但是这一项外观设计的图纸中表示的产品设计尚不能表明,当这种动物形状的设计被用作笔筒和玩具时,动物形状“钟”的权利人是否有权行使禁止权。

这就需要我们在确定动物形状“钟”的独占权时,亦要为其划定排他禁止权的范围,从而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划一条线,恰如其分地确定两者之间的合法权益界线。

通常情况下,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通常发生在侵权纠纷时,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要受到产品分类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有必要写明产品类别,如果申请人没有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则专利局在审查时,会根据分类标准将申请人申请的产品划分到一定的类别中去,划分产品类别的依据便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1968年,在瑞士洛迦诺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洛迦诺协定,制定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该协定于1971年生效,参加国组成洛加诺联盟。

洛迦诺协定旨在对“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分类管理上进行统一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行政复议材料需要准备什么?



公民对一个产品进行了外观设计,为防止他人恶意窃取并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就可以到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但是在申请的过程中与该专利局发生了纠纷,申请人觉得专利局没有合法合理的受理自己的申请,就可以提起专利行政复议。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行政复议材料需要什么呢?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行政复议材料 关于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应当符合正当申请人、复议事项范围、复议期限以及复议请求和证据等条件。

具体讲,包括: (1)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3)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例如对于驳回决定则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二、专利行政复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行调整专利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规程》)。

但如果说到与专利行政复议有关联的法律、法规,则至少还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行政复议法》属于法律,《行政复议规程》属于部门规章,在两者适用关系上,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行政复议规程》第1条也明文规定其系根据《行政复议法》而制定。

当然,在两者并不抵触的情况下,鉴于《行政复议规程》将《行政复议法》作了具体化,应优先考虑适用,此自不待言。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规程》仅适用于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

针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直接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以上就是要公民或组织要提起行政复议的话,所需要外观设计专利权行政复议材料。

只有准备充分的材料和足够的证据,才能更好的获得行政复议机关的救济,否则材料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起整个案件事实的话,行政复议机关也是爱莫能助。

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专利发明人可以写几个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抢注后该怎么维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抢注后该怎么维权 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协商与和解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

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

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行政裁决或协调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

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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