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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叶国荣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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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强制许可,是指国知局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可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形。

请您阅读了解。

可实施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情形: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知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以上是乐知小编整理的可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形,我国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一是为对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进行惩罚;二是有助于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我国政府能有效控制局面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广大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三是为与巴黎公约和TRIPS的有关规定一致,履行我国作为国际条约成员的应尽义务。

: 专利强制许可的相关法条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叶国荣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叶国荣,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新昌潭江西路74号303房。

委托代理人宋子良,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荷泽市高平路6号,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16楼2-203号。

委托代理人张菡,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8号楼7门503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声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高霞村11组,暂住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叶国荣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作出的第80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02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6年5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叶国荣的委托代理人宋子良、张菡,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畅、王丽颖,第三人九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松亭、吴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802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九牧公司针对叶国荣享有的专利号为00266472.0 、名称为“一种便器延时自闭脚踏冲洗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8028号决定中认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2节规定:“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地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 1、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指出:“推杆套部件的一端设有推杆,另一端通过推杆弹簧连接有脚踏板”,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文字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推定出的技术方案应该是:推杆套部件在脚踏板的外力作用下会随弹簧的形变而朝向阀杆方向移动。

显然叶国荣在口头审理时做出的解释也是如此。

但从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1不难看出,推杆套部件靠近脚踏板的一侧设有凸缘,卡在定位套和阀体之间,那么在脚踏板受到外力的作用时,弹簧的形变是不能推动推杆套部件朝向阀杆方向运动的,说明书中有关“推杆套部件的一端设有推杆,另一端通过推杆弹簧连接有脚踏板”的技术方案是无法实现的。

在叶国荣于2005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叶国荣又推翻了自己在口头审理时的观点,认为在脚踏板受到外力作用时推杆套部件是不动的,弹簧和推杆套部件均可以套在推杆上。

显然叶国荣的这一解释进一步印证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说明书中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

叶国荣这一新观点并不能从说明书文字部分或者附图中直接、唯一地导出,而且与叶国荣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大相径庭。

此外,根据说明书中推杆套部件的连接关系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导出推杆套部件套在推杆上这一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叶国荣于2005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相关解释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理解的内容的范围,因此说明书的公开是不充分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叶国荣在2005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解释与其在口头审理时意见陈述的内容是彼此矛盾的,因而不能通过叶国荣的相关解释来证明其说明书中已经对阀杆至脚踏板之间的传动关系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2、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对本专利工作方式的描述中指出:“当脚踩脚踏板时,其通过推杆弹簧和推杆套部件上的推杆将浮体部件下端的阀杆推动,由于受水压的作用,浮体部件上升,水位胶与出水口水位分离,使出水口水位处于打开状态,水经出水口流过进水槽,并通过出水口水位从出水口流出;使用完毕后,脚松开脚踏板,浮体部件下端的阀杆不再受力,此时阀体内的延时腔内的导水槽可分流一部分水流,再加上浮体部件自身的重力,使浮体部件慢慢下降”。

从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看出,阀杆的上方是中空的,可供水流出,延时腔上只有一条很窄的导水槽可供水流通过,但其并不能满足冲洗所需要的较大水流通过的流道要求,而浮体部件上根本没有类似的可供水流出的通路在图中示出,说明书中也缺少相关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水在本专利的阀体中是如何流动的,也不知道“由于受水压的作用,浮体部件上升”是如何实现的。

在叶国荣于2005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其进一步指出:“阀杆的偏移开通了浮体部件上的延时腔的流道,使水从延时腔中在重力的作用下外流,浮体部件则上升,水位胶离开出水口水位,使进水口与出水口间形成流水通道,阀门开启;当作用于脚踏板的力消失,推杆弹簧使脚踏板前端回位,推杆向左直线回位,阀杆回位,浮体部件上形成的延时腔流道被阀杆回位封堵,延时腔的水不能外流,而阀体内的水从导水槽进入延时腔,延时腔进水后使浮体部件向下,水位胶重新封堵出水口水位,进水口至出水口通道封住,控制导水槽进水并充满延时腔的时间,就确定自脚踏板力消失后阀门关断所延后的时间;重复上述过程,即为阀门开/关的过程”。

其中“阀杆的偏移开通了浮体部件上的延时腔的流道,使水从延时腔中在重力的作用下外流,浮体部件则上升”的内容均未在原说明书中记载,并与原说明书中“由于受水压作用,浮体部件上升”也不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不能导出叶国荣所解释的技术方案。

叶国荣在2005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还引用了专利号为ZL95217277.1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16日)来证明本专利的浮体部件的工作原理已经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从这篇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来看,虽然其也使用了充水腔(相当于本专利的延时腔)的结构来达到延时自闭的目的,但由于其中阀内部的结构与本专利中阀的结构不同,因而也不能用于解释本专利中水的流动路径,特别是水是如何流过延时腔和浮体部件的这一路径。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水是以何种路径通过本专利中的阀,特别是水是如何经过延时腔和浮体部件这两个结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导出。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对 “阀杆至脚踏板之间的传动关系”及“如何通过阀杆控制浮体部件的进出水”部分的技术内容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而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故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02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叶国荣不服第8028号决定,向本院起诉称:1、关于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公开了“阀杆至脚踏板之间的传动关系”问题,原告认为,根据说明书,特别是附图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这一点。

说明书的图1中清楚地示出了阀杆至脚踏板之间的结构关系和传动关系。

即推杆套部件通过定位套固定不动,推杆穿设于推杆套部件中,并可往复滑动。

推杆右端从推杆套部件延伸出来,左端通过套在其上的弹簧复位。

当力作用于脚踏板时,脚踏板偏转,带动脚踏板前端偏转,脚踏板前端的偏转直接带动推杆向右作直线移动并作用于阀杆,使之偏移一个角度;当作用于脚踏板的力消失时,推杆弹簧使脚踏板前端回位。

可见“阀杆至脚踏板之间的传动关系”是清楚的。

第8028号决定中认为原告解释的“脚踏板受到外力作用时推杆套部件是不动的,弹簧和推杆套部件均以套在推杆上”不能从说明书或附图中直接唯一地导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关于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如何通过阀杆控制浮体部件的进出水”的问题,原告认为,阀杆之所以名称为阀杆,即其起到一个阀的开闭作用。

而且,通过阀杆的摆动使浮动部件的流道打通在现有技术中早已有之,而且有不止一种的方式可以实现。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的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因而,原告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于其具有本领域专业技术背景,因而完全可以理解图1中的阀杆是使流道打通,从而使浮体部件上端的延时腔与浮体部件下端的出水腔之间打通。

如图3所示,进水时,阀杆偏移,使浮体部件中的流道打通,延时腔中的水在重力的作用下经流道向下流向出水腔。

浮体部件在上下水压差产生的浮力的作用下上升,使水位胶与出水口水位分离,出水口水位处于打开,使进水口与出水口间形成流水通道,阀门开启。

进水口的水流经阀盖,阀盖上的进水槽进入阀体内部,并流至浮体部件下端与水位胶之间,经打开的出水口水位从出水口流出。

浮体部件上升和打开的工作原理在本专利说明书最后一段有描述,并且现有技术(ZL92243649.5)中也有相应的结构和原理描述。

关闭时,松开作用于脚踏板的力,推杆弹簧使脚踏板前端回位,推杆向左直线回位,阀杆回位,浮体部件上流道被阀杆回位封堵,延时腔的水不能外流,而阀体内的水从导水槽进入延时腔,延时腔进水后的水压加之浮体部件的重力,使浮体部件向下,水位胶重新封堵出水口水位,进水口至出水口通道封住,控制导水槽进水并充满延时腔的时间,就确定自脚踏板力消失后阀门关闭所延后的时间。

重复上述过程,即为阀门开/关的过程。

综上所述,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其所作出的第8028号决定应予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辩称: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第8028号决定中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对于原告在提起此次诉讼时补充提交了证据三至证据十一共9份证据来证明有关“延时阀”的技术方案在上述证据中公开,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实现“通过阀杆控制浮体部件的进出水”的技术方案,但是被告专利复审委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清楚完整地对“通过阀杆控制浮体部件的进出水”的技术方案作出描述,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也无法直接、唯一地得出有关内容,综上所述,第802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8028号决定。



司法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简介:

可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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