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的相关概念和规定?,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假冒他人专利的相关概念和规定?,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
假冒他人专利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1、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标志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伪造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含义没有明确的界定。
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没有明确规定。
依照原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认识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在广告或者其他权利要求书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变造专利证书的,他人的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
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
专利这个词,我们都应该听说过,但实际的接触应该都不多。
之所以申请专利就是为了保护这项技术或配方,专属于这个权利人,防止被侵害。
这是说的专利技术,那么非专利技术又和它不同。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 一、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界定 (一)非专利技术的界定 非专利技术这一概念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我国《公司法》在第三次修改建议中采用“非专利技术”的概念, 在2005 年第三次修改中删除了这一用法。
非专利技术是一个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它是对专利形式以外所有技术的一种概括。
非专利技术与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之间的概念有所重叠和交叉,容易产生混淆。
“非专利技术”是一种财产,是出资人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因此,“非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的财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与“非专利技术”相似的一个概念是“专有技术”,至于专有技术,是指享有专有权的技术,应该是更大的概念。
依据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都可能产生专有权,严格意义上,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不是等同的概念,应从理论上加以区分。
但在工商登记实践中,区分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意义不大。
因此,本文从实践出发,认为“非专利技术”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是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专利技术的对称,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以及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其属于技术成果的一部分。
“非专利技术”的实质是“专有技术”,是“技术秘密”,因而具有财产的价值,可以作价出资。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界定 1。 《公司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27条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出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规定是目前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最根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质”在实践中受到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尤其在技术资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另外,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技术出资那样涉及广泛的公众和债权人利益,但是有关出资中的基本问题和非专利技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义务都是相似的。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
2。 外商投资企业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与前述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比较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公知技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专利技术”。
3。 国家工商总局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 4。司法机关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从司法角度给予界定,《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非专利技术概念模糊难以认定 如果股东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工商机关只需要审查出资人是否有相关证书即可,但是当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由于它是一项技术秘密,而且是不需要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工商机关就很难准确判断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技术是否为非专利技术。
而且目前国内对“非专利技术”概念的使用十分混乱,在同一语境下,立法同时使用了“非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两种表述,但相关立法都没有对这二者的含义进行明确的解释。
立法的模糊与混乱使得人们对非专利技术的含义产生了许多分歧,更加大了判定某种非货币出资是否属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难度。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难以确定
公司租入专利权可以作为资产入账处理吗?
公司租入专利权可以作为资产入账处理吗? 不能作为资产入账,因为没有所有权。
一般租入专利权都是经营性租入,所以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只需按月租赁费计入相关费用即可。
无形资产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 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
二、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况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知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请求国知局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
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
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租入专利权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但涉及到专利权的授权和认定,还需要由专利权管理部门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专利权管理部门处理。
专利权转让的费用是多少? 专利权受专项法律保护吗
假冒他人专利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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