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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强制许可规定中,包括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内的公共利益,是颁发强制许可的一项重要理由。

当然,在我国也不例外,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强制许可。

今后出现流行病蔓延,国家将可能启动强制许可,即不经过专利所属企业的许可,允许其他厂商生产治疗此病的专利药品。

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昨日透露的。

尹新天昨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在线介绍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

他透露,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已于去年12月底上报国务院,并且有望在2008年生效。

修订草案中,把原有的“传染病”改成了“流行病”,扩大了国家启动强制许可的范围。

2005年,“禽流感”爆发给全球造成了恐慌,也导致抗禽流感药物“达菲”供不应求。

瑞士罗氏公司是全球惟一一家被授权生产和销售达菲的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开始端出“强制许可条款”——即按WTO知识产权第31号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

由于各方纷纷要求瑞士罗氏公司放弃其拥有的专利权,罗氏不得不初步放开达菲的生产权,并启动接受企业申请和罗氏“合作生产”的制度来扩大产能。

我国对强制许可也有明文规定。

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乐知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扩大原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一种压燃式发动机,在原始申请中,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其设置成通过使用甲烷基气体和点火引发剂的混合物而运行”。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申请人想要将其中的“甲烷基气体”修改为上位的“燃料气体”。

尽管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使用燃料气体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技术方案,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这种修改改变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尽管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审查员肯定不会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认为使用“燃料气体”的技术方案非常重要,可以基于此上位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由于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同时满足分案申请与原申请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的条件,因此可以顺利得获得授权。

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尽快获得授权。

例如在一件包括10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在一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3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其他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

这时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可以放弃权利要求1~3,而保留审查员未拒绝的权利要求4~10,从而获得尽快授权。

对于放弃的独立权利要求1~3,申请人可以另外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争辩其具有专利性的详细理由。

这样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尽快获得权利,以保护其产品,另一方面可以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对于不同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为权利要求书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保护范围。

显然,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保护范围不同,因此满足不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条件,符合分案申请的要求并可以在授权后两个专利可以同时存在。

另外,由于审查指南中对分案申请的内容的要求仅为不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理论上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原封不动地作为一件分案申请再次提交。

尽管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与原申请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但是专利法和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禁止这种做法。

因此客观上申请人可以达到专利申请被重新审查一遍的效果,以期达到不同的审查结果。

但是很显然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分案申请的立法本意,目前专利局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存在,相信在以后的指南修改过程中会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如果原申请仅包含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人想通过提交分案申请的方式再次提交审查的话,专利局会依据细则第四十二条驳回分案申请的。

因为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一件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对于外观设计,由于没有权利要求书,通过图片很容易判定包含几项外观设计,因此只能在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多套图片)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

相反,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由于判断存在几项发明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另外权利要求中未写明但在原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发明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因此对于是否符合包括多项发明的条件,申请人有较大的争辩空间。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教育、海关、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专利奖,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八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专利事业发展专项经费。

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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