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纠纷的主要是通过哪种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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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1号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修改法释〔2013〕9号)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知局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知局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知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的主要是通过哪种途径来解决的
专利纠纷的主要是通过哪种途径来解决的 1、协商。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诉讼。
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管理部门调处。
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知局做出的检索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等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如何缴纳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如何缴纳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费200元人民币(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费50元人民币(不予减缓)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0元人民币 录事项变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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