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大川金属铸造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汉仪字体专利权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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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大川金属铸造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永康市大川金属铸造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永康市大川金属铸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大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显岳,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骆素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陈定兴,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南县北门乡慈安村三X湾539号。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云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大川金属铸造厂(简称大川铸造厂)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6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683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陈定兴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大川铸造厂的委托代理人徐关寿,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骆素芳、耿博,第三人陈定兴的委托代理人臧云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川铸造厂针对第三人陈定兴拥有的第98327480.0号名称为“滑板车之站板”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9月4日作出第8683号决定,认为: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
由于大川铸造厂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关于本专利的滑板车之站板的设计是司空见惯的惯用设计,不是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授权公告号为CN3115496D的外观设计(以下简称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先设计。
将本专利与证据1进行比较,其区别点在于:本专利具有呈圆弧形并向上翘起的尾部,而证据1中无此设计。
由于本专利与证据1之间存在上述区别点,本专利与证据1的整体形状不相同,进而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形成了较大差别的整体外观效果,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会将两者混同或误认,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94228346.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7(简称证据2)的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在先设计。
将本专利与证据2进行比较,二者存在诸多区别点,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683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大川铸造厂不服第8683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1、本专利是一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物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了两头翘起、形状对称的滑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被告以原告未举证为由否定原告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是错误的。
2、证据1的产品与本专利属于相同产品,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是站板前部上翘,而本专利站板的前部和后部都上翘。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形状判断应以使用状态下的形状为准。
当站板装配于滑板车架时,尾部势必上翘。
因此,它属于一种功能性或在使用状态下相近似的外观。
两者在使用状态下没有明显差别,是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8683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本专利“头部的边缘为圆弧线,整体上近似等腰三角形并向上翘起”和“尾部呈圆弧形并向上翘起”的两头非对称设计,以及侧翼的“边缘为圆弧线、整体上近似等腰梯形”的设计,都不同于原告所指出的“两头翘起、形状对称”的滑板,本专利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所称的“众所周知的事实”的情形。
2、本专利呈圆弧形并上翘的尾部,并不是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在使用状态下,上述圆弧形并向上翘起的尾部并没有被遮盖或隐藏,在使用时容易被看到,因此该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第8683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陈定兴述称:1、“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为具有一般生活经验的人所普遍认识的事实,本专利不属于该范围,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相比,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8683号决定涉及的是名称为“滑板车之站板”、专利号为98327480.0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本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25日,专利权人是陈定兴。
本专利授权公报有7幅视图(本专利外观设计详见本判决书附图)。
针对本专利,大川铸造厂于2005年10月31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
证据1是名称为“滑板车之站板”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7月7日,专利权人为陈定兴。
证据1公开了7幅视图(其外观设计详见本判决书附图)。
证据2系名称为“滑板车”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9月6日,该专利说明书附图7公开了一种滑板车的造型(其造型详见本判决书附图)。
汉仪字体专利权多少年
一、汉字体专利权多少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汉字字体是不能申请专利权的,但可以享有著作权,不同的著作权利,保护的期限是不一样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修订)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
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
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8项;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2项,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者在本市实施的,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并且未曾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
第八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实施后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申报人对其运用和保护到位,成效显著。
(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的评奖标准: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设计独特、实用性强;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申报人对其运用和保护到位,成效显著。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评奖标准:该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 重大技术创新,或者是多项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或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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