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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专利权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有哪些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宣告专利权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有哪些

宣告专利权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宣告专利无效,那么此时该专利从之前被授权开始,其实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非在宣告无效之后,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从我国有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在授予了专利权之后,要是认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都是有权依照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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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有哪些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有哪些 (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 (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 (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 (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7)提交的外观设计照片不清楚; (8)修改超出范围、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情形; (9)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权的定义等。

二、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但是,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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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追溯力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追溯力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无效宣告应于答辩期届满前提出,如果无效宣告理由较为充分,审理法院一般会中止案件审理;其次,一审判决后,因工作大意未能及时提起上诉,而导致判决生效,并得以被申请执行。

二、相关案例 近日,团队律师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案判决书一份,判决驳回专利权人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被诉侵权方的代理律师,也算是向当事人呈交了一份满意答卷了。

至此一起历经三年之久的专利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本案相关关键时间表如下: 2013年8月,专利权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侵犯其某项实用新型专利; 2013年11月,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 2014年1月,法院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且判定被告作出赔偿。

后该份判决未上诉生效。

2014年7月,专利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8月14日,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该时间点为涉案专利宣告无效决定日; 2014年8月29日,被告收到前述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 2014年9月15日,法院强制扣划被告赔偿款; 2014年11月28日,法院将前述所扣划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专利权人; 2022年4月1日,安徽高法院指令合肥中院再审本案; 2022年10月9日,合肥中院再次作出维持原一审生效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7月,安徽高院作出判决,分别撤销合肥中院作出的两次判决,驳回专利权利人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无效宣告决定书作出时间早于合肥中院原一审判决时间,根据现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合肥中院可以径行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发生在《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如果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发生在执业终结前,执行法院也不必再次执行回转。

但前述如果均没有发生。

在合肥中院强制扣款时,面对被告所拿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具体承办法官也是一脸无奈,在面临一方面无执行中止的规定,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不断要求执行的施压下,最终法官只能选择后者,这一点可以从法院强行扣款后,拖延二三个月之久,才将款项支付完毕,这一细节体现出来。

安徽高院指令合肥中院再审后,合肥中院之所以作出维持原一审判决内容,主因未正确理解《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本案中,无效宣告决定书作出并送达给被告时,生效判决并未执行,故合肥中院未查明该事实,直接作出维持原判显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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