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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报告书,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报告书,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报告书



单位: 日期: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一、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 ├──────────────┼───────┬─────────────┬─────┤ │     法人代表     │       │     成立时间     │     │ ├──────────────┼───────┼─────────────┼─────┤ │    所属行业领域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单位性质     │                           │ ├──────────────┼───────────────────────────┤ │     单位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传  真     │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邮件     │                           │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发明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是市政府为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评选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第六条 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市发明专利奖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申报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单位构成假冒专利罪吗



专利经过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后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而实践中要是有人侵犯他人的专利,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

那么这个假冒专利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针对这个问题,乐知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构成假冒专利罪吗 可以构成。

假冒专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通常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专利权人,但也可以是专利权人,例如,有的行为人以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假冒他人的发明专利,以自己市场知名度或美誉度低的专利产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誉度高的专利产品。

二、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怎么区分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线是分明的。

《刑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仅涵盖“专利侵权行为”,而且主要是指“专利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较之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来说,“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规范。

笔者认为,这位学者显然是把个人的学术观点视为“立法者的本意”,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在我国,立法者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而不是指参与立法工作的个人。

既然《刑法》和《专利法》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不能人为地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割裂开来。

由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并未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具体含义作规定,因此,对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当并且只能根据该行为在《专利法》中的固有含义予以解释,换句话说,就是要运用系统解释方法,着眼于《刑法》与《专利法》的联系来解释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既然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商标的基本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专利的基本作用是保护发明创造,这种不同的作用决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以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为前提,而假冒专利的行为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专利的情形。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也是可以成为假冒专利犯罪的犯罪主体的,不过在与自然人犯此罪的处罚上面,两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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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报告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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