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专利权会终止?,什么是专利权的共有人的单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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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专利权会终止?
一、什么情况下专利权会终止?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注: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 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专利权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因该项专利权在此前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
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而是视为自始无效。
二、什么是专利权无效? 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专利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一般来说,如果专利只要专利权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且不自己主动进行放弃专利权的话,一般来说是不会被终止专利权的,但是如果发现专利在申请之初的时候有味我国对于专利的相关法律,那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宣布该专利是属于无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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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的共有人的单独实施
什么是专利权的共有人的单独实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权的共有人的单独实施是指专利权的共有人对专利权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专利权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在实践中,共有专利权一般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而产生: 1、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提供研究经费的人(或单位)与发明人共同成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确定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共有人。
5、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6、单位与一个以上的个人依技术开发合同作出的发明创造,依双方关于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归单位和个人之间共有。
归纳起来,共有专利权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依合同产生,依协商产生,依实际合作关系产生。
除此之外,还有的是通过继承、转让等形式产生。
什么是专利的推广应用
一、什么是专利的推广应用 (一)专利推广应用的法律特征 专利的推广应用,是指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某项发明专利对国家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时,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对该项专利权进行推广应用,由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行为。
专利推广应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非自愿性。
专利推广应用的实现并非专利权人之意志。
在特定条件出现时,政府部门即可凭职权使非专利权人得以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此项授权往往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强制性与国家干预性并存[1]。
专利推广应用的种类、程序由法律规定而由政府部门决定其实施,体现了法律强制性与国家干预性并存的法律特征。
3。取得方式的有偿性。
即实施人在取得专利推广应用的许可后,需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权利具有非独占性。
专利的推广应用属非独占性许可,因专利推广应用后,专利权人仍保留制造、进口该专利产品及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之权利。
(二)专利推广应用的条件 1。可成为推广实施客体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因为一般来说,发明专利是专利法所保护的三种创造客体中技术进步意义最大,技术难度最大,往往也是社会、经济价值最大的一种。
因此,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通常只有发明专利可能会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因而有必要对其推广实施。
2。可成为推广实施客体的发明专利,只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
2008年《专利法》取消了针对集体企业的发明推广实施的规定。
这主要体现了公权力不应过多介入到集体企业内部的法律理念,如果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技术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可以通过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来解决。
3。专利推广应用必须具有合理性。
其合理性依据在于: 第一,推广应用的理由必须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
区分哪些专利属于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则需要国务院政府部门予以个案规定。
第二,专利推广应用的决定权在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该权力需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行使。
第三,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只限于在批准推广实施的范围内,由指定实施的单位实施,非指定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该发明专利,个人也不能作为专利推广应用的相对人。
被推广实施的范围也应做广义理解,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行业或专业领域范围等。
第四,应赋予被推广者合法的司法救济权。
4。被推广应用的专利实施权是有偿取得的。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该使用费应与一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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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专利权会终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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