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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的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什么,中外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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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的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什么



中国实行的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什么 专利审查制度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后,依照本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制度。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

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1)形式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种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等,审查这部分内容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①专利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②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图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 ③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④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 ⑤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⑥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

(2)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专利中请的实质内容,但又与实质审查不同,它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

这部分内容丰要有: ⑦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⑧申清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⑨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⑩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的或者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意见通知申请入,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结束后,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中外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新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同号: 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是××××技术的专利权持有者;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该技术已于××年×月×日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

1。2 “出让方”--是指×××国×××市××××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

1。5 “合同工厂”--是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工厂,该工厂在××省××市,名叫××××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 “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

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否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否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 今后出现流行病蔓延,国家将可能启动强制许可,即不经过专利所属企业的许可,允许其他厂商生产治疗此病的专利药品。

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修订草案》把原有的“传染病”改成了“流行病”,扩大了国家启动强制许可的范围。

2005年,“禽流感”爆发给全球造成了恐慌,也导致抗禽流感药物供不应求。

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开始端出“强制许可条款”——即按WTO知识产权第31号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

我国对强制许可也有明文规定。

现行的《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促使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是: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2)由于前后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相互依赖性,即后一项的专利在技术上虽优于前者,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条件下和前一专利权人达成许可协议,使后一专利无法实施时,后一专利权人可申请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3)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战争、灾害、传染病),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有关证明,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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