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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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专利权是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获得了专利权的,意味着法律会对其合法利益进行比较全面的保护。
而实践中,专利权也是有自己的保护对象的,究竟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下面,就让乐知小编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
因此,大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行制订与专利法平行的法律来保护。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工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可加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面也加上“专利”二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一) 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无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面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几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而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
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
它与发明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是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二是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登记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四是法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要短得多。
(三) 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把外观设计也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关于何为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WIPO主持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指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品的式样的。
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
装饰的外表可以由物品的形状和、或图案和、或色彩组成。
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必须对视觉有吸引力。
”对外观设计实行保护是为了不许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物品上进行复制。
在保护方式上,大多数国家是采用注册制或登记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方式实际上也实行注册制,要求申请人提交表示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图片或照片,写明该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客体。
对实用新型和发明是保护工业品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构思,对外观设计更确切地说是保护工业品的外表的艺术造型。
现实中,往往把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成为专利权的客体,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权的客体是分为三种的,即上文中介绍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就是这三者。
本篇文章由乐知小编为你整理编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专利权 专利保护费用是多少
专利权的保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
一、专利权的保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如何办理授予专利权登记手续? 国知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知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
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三、如何避免重复授权? 1、一件专利申请在发出该专利申请的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时,应当将文档中申请人提交的放弃另一件专利权的声明转送相应流程管理部门并记录,在作授权公告准备时还应当将该专利申请授权公告的卷期通知相应流程管理部门;相应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放弃声明予以登记和公告。
2、对于因涉及重复授权专利权人主动提交的放弃专利权声明,相应流程管理部门可以参照第1项的方式处理。
虽然申请专利权的时间比较久,但要是期间顺利的话,相对来讲还是能够很快的被授予专利权的。
那这时,专利权什么时候生效的呢?这关系到对专利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因此是很重要的。
从提出专利申请开始,一直到授予专利权,这期间是比较漫长的。
若是从发给申请人专利权证书开始,才对专利就要保护的话,那么很有可能给专利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于是,我国对专利的保护一般是从专利管理部门发出公告之日起就生效的。
专利部分无效后的权利保护范围 外观专利保护颜色吗,颜色是否受专利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的?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的? 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上,我国采取国际通行的“折衷原则”。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来确定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的不足,不仅能够相对保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同时也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保护意图的真实性。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为权利要求书。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书应当是专利局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或者是经专利权无效审查阶段进行修改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
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有其自己的保护范围,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能将各项权利要求叠加起来,进行综合判断。
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独立”的,只要认定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专利权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就可以得出侵犯了该项专利权的结论。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所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做出解释。
如果原告以多个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的,应当以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并做出解释。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注意的是,不能认为既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记载的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那么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只需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采用了特征部分的技术即可。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依据的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论是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还是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都对专利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
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部分撰写方式,主要是为了便于专利局审查员和公众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从而便于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所以,权利要求书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共同构成本专利所受保护的技术方案。
即: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
根据专利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虽然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权利存续期限却要向前推算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10年或者20年。
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
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
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
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
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
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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