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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需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特点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需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特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首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子集。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甲方发明了一项专利发明被乙方看中,乙方打算采用甲方的这一个专利发明来引用到实际生产当中。

这时候乙方就要打印一份合同来寻求甲方租借自己的专利发明给乙方使用,这一份合同就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就是对合同进行一个编号的划分,以备到时候方便政府查找此备案,了解到此备案的详细信息。

而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备案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和提交以下材料: (以下材料需要准备一式一份) 1、需要去拿到一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表上所有空和所有选项均要填写。

若备案人委托了第三方办理此备案,代理人需要把个人信息详细地填写在申请表中相应的地方,且在“权利稳定性申明”处全部空都要打上对勾,并且交由全体专利权的人签名盖章。

2、提交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

3、甲乙双方放入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身份证明证件有: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需要盖章)等)。

4、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书。

甲乙双方需要共同委托第三方帮助办理合同备案的,应该提交甲乙双方与第三方共同委托的授权委托书。

当你需要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的时候,将以上材料都准备好,此时就可以带上你的甲方或是乙方和第三方一起去相对应的政府单位进行备案,一旦你和甲方或是乙方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法力效应成立了之后,就应当要去相应的政府单位进行合同的备案。

这是法律上所要求的。

新发明专利请求书怎么写?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特点



一、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特点 按照让与人出让专利使用权和受让人取得专利使用权的程度和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

(1)独占专利实施合同 独占专利实施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2)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仍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对同一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3)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同时让与人不仅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对该项专利的使用权,而且还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将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出让给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许-可形式可以包含给予受让人再转让许-可。

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知局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 现实中,很多个人或单位由于怕麻烦、不想多花钱而不去备案,到了“用得着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备案还可以有那么多用处或好处: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2、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3、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也可以依法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 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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