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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专利复审委行政复议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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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生活中如果我们对相关行政部门做出的决定不服的话,我们是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

不同的事情的行政复议的叫法是不是都一样呢,比如说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吧。

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这里的复审是专指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单一行为。

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里的复议范围是包括了十一种情形。

受理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能行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

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知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知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知局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知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知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

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知局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知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专利复审委行政复议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专利复审委行政复议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专利复审: 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这里的复审是专指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单一行为。

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里的复议范围是包括了十一种情形。

受理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能行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两者之间的区别: 1、受理部门不同 一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个是各级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能行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2、时间不同 一个是三个月内,一个是两个月内。

3、针对的内容不同 一个是请求再次审核自己的专利,一个是针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 4、主体不同 一个是专利申请人,一个是公民或组织。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

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知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行政复议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专利复审: 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这里的复审是专指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单一行为。

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二、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里的复议范围是包括了十一种情形。

受理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能行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三、专利行政复议: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

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两者之间的区别 1、受理部门不同 一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个是各级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能行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2、时间不同 一个是三个月内,一个是两个月内。

3、针对的内容不同 一个是请求再次审核自己的专利,一个是针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 4、主体不同 一个是专利申请人,一个是公民或组织。

?五、不能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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