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什么,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有什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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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知局提出申请。
《专利代理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知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知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的分类 我国目前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三类: ⑴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部,可承办国内外专利代理事务。
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国知局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我国《专业代理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有什么限制吗
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有什么限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的限制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要什么手续 (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 提出变更申请前,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有意向的机构名称;核准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履行什么职责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履行什么职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履行的职责包括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等。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奖励和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吸纳的会员信息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 (三)?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四)?组织专利代理师实习培训和执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七)?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 (八)?开展专利代理行业国际交流;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的种类 (一)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不得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二)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三)普通专利代理机构 可以承接我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从事国内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业务;也可以代理台湾自然人在大陆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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