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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非专利权的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非专利权的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

3。本合同的授权性质:???????????????????????。

(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的形式。

) 4。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注:使用范围指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 5。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

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6。受让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元。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年内接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

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月???????日前。

)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7。保密条款

非专利权的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一、非专利权的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非专利权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时间,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都是无时间限制的,但是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有效。

专利权的这 一特性是由其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和使用发明来鼓励发明创造,它必须谋求发明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从近十多年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特别是对药品等投资大,耗时长的发明的保护期有延长的趋势,例如美国规定对药品的保护期为自批准之日起17年,可以延展5年,欧共体也已作出了类似的决定,对药品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可以延展5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 20年,敦克尔文本并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10年,为适应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趋势,我国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延长了我国1984年专利法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保护期。

二、专利权法 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但是并不等于说,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就已有了独占实施权。

依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记过审查批准,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该发明的内容在作出授权决定前(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 月)已经公布,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已有可能了解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 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照我国1984年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加异议制,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取消了专利申请的异议制,专利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即专利授权之日。

在当代社会我们可能会发明一项专利,这个时候就需要到相关的机构来申请专利权专用的使用,这种专用使用的话可以排除他人利用这种专利来获得一定的权益,所以在财产方面利益自己可以受到保护,当然使用期限是规定的也就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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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

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新民诉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六、法院受理后的审查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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