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阻止专利使用是否构成侵权,阿勒根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阻止专利使用是否构成侵权,阿勒根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阻止专利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1、 阻止专利实施是否构成侵权 阻止专利实施不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情况如下: 1。

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

故意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销售和承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

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销售和承诺销售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

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6。

假冒他人专利; 7。

假冒专利。

(1) (二)销售第(一)项产品的;(三)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材料中,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误以为该技术(四)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五)其他迷惑公众,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依法包装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志,并承诺在专利权终止后销售或者销售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不知道该产品是假冒专利,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予罚款。



阿勒根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阿勒根公司(Allergan,In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奥兰革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丁A·瓦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玉和,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广育,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冯小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阿勒根公司(Allergan,Inc)(下称阿勒根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879号复审决定一案,本院于2001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阿勒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玉和、张广育,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冯小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阿勒根公司关于第89109005.3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所作的第187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879号复审决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未在说明书中直接记载,也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则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案89109005.3号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15中的技术特征“带正电的、含氮阳离子聚合物”和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带正电的、含氮聚合物”未在说明书中记载,这样的技术特征也不能从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

同样,权利要求1-5中的“二氧化氯……在该含水眼药配方中作为单一防腐剂有效地起作用”在说明书中也未见记载。

按照专利申请人阿勒根公司(即请求人)的解释,其含义是指在本发明的含水眼药中不含除二氧化氯以外的任何其它防腐剂。

但是,在本专利申请的所有实施例的含水眼药配方中均含有氯化钠,而氯化钠具有众所周知的防腐性能,无疑可称为一种防腐剂。

甚至于本专利申请的所有实施方案,都不是只使用二氧化氯而无其它防腐剂的技术方案。

从说明书的记载中,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所述技术特征。

同样,权利要求6-16中的“作为单一防腐剂”也未在说明书中记载,也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

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16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尽管阿勒根公司表示可以再次修改权利要求书,删除“并且无杀菌有效量的任何带正电的、含氮阳离子聚合物掺入该含水眼药配方中”。

但是,由于“作为单一防腐剂……”的说法及所述含义在说明书中没有依据,所以,即使进行上述删除,也不能解决本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问题。

阿勒根公司所称说明书中记载有“稳定的二氧化氯被用作消毒剂/防腐剂”,从而得出稳定的二氧化氯在本发明组合物(含水眼药制剂)中作为单一消毒/防腐剂的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79号复审决定,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专利局)于1996年8月20日对本案第89109005.3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阿勒根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阿勒根公司诉称:1、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第1879号复审决定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解释缺乏法律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该法律条款解释为: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未在说明书中直接记载,也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则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而1993年的审查指南对此是这样解释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也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显然,依据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考虑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时,所要考虑的客体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决定中所述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是否在说明书中有直接的记载。

该审查指南还进一步解释道,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对于权利要求概括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本案为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对其所作解释负有举证责任。

2、本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授予专利权。

阿勒根公司根据专利局审查意见的指引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使专利技术方案更加清楚地区别于现有技术。

这种修改在说明书中有充分的公开和支持,能够从对实施例的适当概括中得到,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内容的范围。

3、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第1879号复审决定认为本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16中的“带正电的含氮阳离子的聚合物”、权利要求1-5中的“二氧化氯…在该含水眼药配方中作为单一防腐剂有效地起作用”、权利要求6-16中的“作为单一防腐剂”在说明书中均未记载,也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

该认定在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

并且,专利局系以本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由驳回本申请,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系以本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为由维持专利局的驳回决定,给原告造成了审级上的损失。

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79号复审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第1879号复审决定认定事实是清楚、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有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在第1879号复审决定中已经详述,此外,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能依据原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

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在描述眼药水配方时,采用的是开放式的表达方式,这意味着该组合物还有权利要求所未指出的某些成分,并没有排除使用其他的防腐剂。

其次,从说明书内容不能得出“稳定二氧化氯是单一消毒/防腐剂”、“配方中不含带正电的、含氮阳离子聚合物”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支持。

并且,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有一定的审查顺序,因此,尽管本案专利局以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应视为已经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进行过审查。

合议组根据具体案件,兼顾行政执法的公平和效率,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进行审查,程序是合法的。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阿勒根公司的诉讼请求。



陕西专利权质押中的主体是什么



一、陕西专利权质押中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归下列人所有: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个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依其合同约定决定;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委托书中有约定的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在收到国知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由于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考虑,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综上所述,专利权的主体和归属问题一般都是属于研究开发人的,而他也有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委托人既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也可以拥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该专利的权利。

当然其中也要注意职务发明的认定。

专利权纠纷诉讼时效 什么时候开始保护专利权

阻止专利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阿勒根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