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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文教用品供销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澳门专利代码可以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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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文教用品供销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



滨海县文教用品供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滨海县文教用品供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育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仲平,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陆乃炽,男,汉族,1949年3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南汇县周浦镇小云台街93弄17号。

原告滨海县文教用品供销公司(简称文教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的第64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487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陆乃炽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4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旭东、栗仲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颖、程强,第三人陆乃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487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文教公司、陈朝晖及东台市金东印刷有限公司(简称金东公司)就陆乃炽拥有的名称为“一种防近视书簿”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一、关于证据的认定。

由于陆乃炽认可附件2、3、5-9的真实性,故对这些附件予以采信。

对附件1、12、13、15,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虽然认定大楷薄“早已有之”,但其并未生效,而已生效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并未对大楷薄的公开时间做出认定。

另外,由于大楷簿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从市场上购买到的,文教公司与金东公司没有提供有关大楷簿的出现时间属于众所周知的必要信息,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12、15的大楷簿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的产品的主张不予支持,附件1、12、15不能与附件13结合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首先,不同的观察者对颜色的分辩或界定是有差异的,而且陆乃炽提供的附件(8)就将黄光的光谱波长范围设定为550-600 nm。

其次,单色光的色调由该色光的波长决定,而复色光与组成该光的比例有关。

物体的表面色是在一定光源照明下,由这个物体表面所反射的光谱能量的比例来决定,一般用反射光的主波长表示物体色的色调。

黄色纸张不可能反射出单纯的黄色光,而是复色光,不能简单地将有色纸张反射光波的波长范围与单色光的波长范围相比来确定其色调。

另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针对现行白色书簿存在诱发近视的问题,提出了用黄色纸张制作练习本的技术方案。

众所周知,黄色纸张在日光中反射了红波段和绿波段的光线,吸收了蓝波段的光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而且,陆乃炽提供的附件(6)、(7)说明本专利已经实施,能够制造和使用。

陆乃炽所提交的附件(1)及陈朝晖提交的反证说明上海市眼病中心防治所通过对书写白色练习簿和黄色练习簿作系统的临床对照观察,发现黄色簿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延缓眼疲劳,可作为防治学生近视的重要手段之一。

文教公司及金东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本专利能够达到防近视效果的说法缺少科学依据”这一主张,因此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附件17的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将书或其他装订成册的制品分在同一大组并不表示书籍和练习本是同一种产品,只是表示它们在如装订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附件2没有给出其采用黄色纸张的目的和作用,附件9的黄页是为了与其他部分区分,两者均没有给出黄色纸张可用于防止近视的技术启示。

而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黄色纸张练习本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预防近视。

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648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文教公司不服第6487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第6487号决定认定事实错误:1、证据认定错误。

被告没有依据生效的判决认定原告提交的附件1、12、15,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的生效判决,该生效的二审判决明确:一审的证据“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也予以认定”。

此外,附件1、12、15所涉及的黄色大楷簿的出现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也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无需举证证明。

另外,附件6只是陈朝晖提供的证据,该证据没有经过原告的质证,被告用该证据评价原告的主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第6487号决定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550-560nm和600-610nm波长范围的反射波不是黄色光,因此,本专利存在无法实施的两段数值范围。

其次,本专利并没有排除其“色光”中含有少量其他色光的可能。

而且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检测结果也是“主反射波长”,少量其他波长被忽略,人们不可能因微量杂光而辨错颜色。

再次,提供本专利具有防近视功能的证据是专利申请人的义务,本专利申请文件中未提供该功能的任何证据。

3、第6487号决定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新颖性,传统大楷簿早已有之,其与附件13结合可以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第6487号决定以“产品”为标准判断技术方案的异同没有法律依据。

技术人员在黄色书籍启示下得到黄色练习簿的方案不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当,原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6487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证据的认定。

被告坚持其在第6487号决定中的意见。

二、原告提出的无效理由仅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原告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意见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另外,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本专利能够达到防近视效果的说法缺少科学依据”这一主张,故被告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被告坚持其在第6487号决定中的意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648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6487号决定。

第三人陆乃炽述称:一、关于证据的认定:1、第6487号决定对相关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大楷簿既没有本专利所限定的特定的光学要求,也没有给出可用于预防近视的技术启示,无论大楷簿出现于何时都不能作为本专利的已有技术。

2、原告所称“附件6未经原告质证”与事实不符。

被告于2004年9月20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原告的代理人栗仲平出庭参加了质证。

3、原告提出本专利不具有防近视效果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原告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已经证明本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因此,被告对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认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另外,第三人同意被告在第6487号决定中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认定意见。

[Page]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一种防近视书簿”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由陆乃炽于1995年6月9日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于2000年1月5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5111654.1,专利权人为陆乃炽。

在撤销程序中,陆乃炽于2000年11月29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摘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练习本,其特征在于:其制作采用黄色纸张,该黄色纸张的反射光波频谱为波长550-610纳米内的色光。

” 专利局撤销审查组于2003年4月11日向陆乃炽发出了审查决定书,在陆乃炽于2000年11月29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该审查决定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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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专利代码可以在网上查询吗? 可以查询;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

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在知识产权中有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具体包括: 第一: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

(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

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

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

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这里,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

“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 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

对“专利”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

“独占”是指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专利信息。

澳门专利年费 发明专利的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 20年,年费自申请日起计算,首三年的年费已包含在注册申请费内,其后每年的年费(包括已获准注册及尚未获准注册的专利)需在有关专利的上一年度到期日届满前的 6个月内,向经济局递交缴纳年费申请。

属到期日届满后六个月内递交缴纳年费申请的,需缴纳额外费用250元澳门币。

。第 4至第 5年每年之年费为澳门币 500元,第 6至第 20年每年之年费为澳门币 800元。

通过延伸申请方式在澳门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年费自在国内申请之日起算。

首三年的年费同样已包含在注册申请费内。

对于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延伸申请,若在国内申请至或授权的时间在三年以上,则存在部分年度年费豁免不需缴纳的情况。

如某件专利在国内申请的日期为2005年1月,授权的日期为2009年1月,在澳门递交延伸申请为2009年2月。

则该专利在澳门申请时缴纳的为2005-2007三个年度的年费,因其延伸申请注册费中包括首三年年费。

而该专利下一年度缴纳年费时,即在2010年1月时,只需交纳当年度的年费,2008年及2009年度的年费不需缴纳。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利对于一个开发产品的人来说是必须要进行申请的,而且专利是保护自己产品的唯一途径,一般只要通过正规的授权,那么就可以依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自己的产品一定要相法设法的保护,避免落入他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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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专利年费缴纳的规定有什么?



澳门专利年费缴纳的规定有什么? 发明专利的年费需逐年缴纳。

相关年费均需在到期日届满前六个月内缴纳,若这段时期内未能及时缴纳,则还有为期六个月的宽展期,但在宽展期内递交的,除应缴纳的年费外,会有额外费用250元澳门币。

每次向经济局递交缴纳年费申请,本公司另收取的代理费用为500元人民币。

发明专利年费 发明专利的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 20年,年费自申请日起计算,首三年的年费已包含在注册申请费内,其后每年的年费(包括已获准注册及尚未获准注册的专利)需在有关专利的上一年度到期日届满前的 6个月内,向经济局递交缴纳年费申请。

属到期日届满后六个月内递交缴纳年费申请的,需缴纳额外费用250元澳门币。

。第 4至第 5年每年之年费为澳门币 500元,第 6至第 20年每年之年费为澳门币 800元。

通过延伸申请方式在澳门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年费自在国内申请之日起算。

首三年的年费同样已包含在注册申请费内。

对于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延伸申请,若在国内申请至或授权的时间在三年以上,则存在部分年度年费豁免不需缴纳的情况。

如某件专利在国内申请的日期为2005年1月,授权的日期为2009年1月,在澳门递交延伸申请为2009年2月。

则该专利在澳门申请时缴纳的为2005-2007三个年度的年费,因其延伸申请注册费中包括首三年年费。

而该专利下一年度缴纳年费时,即在2010年1月时,只需交纳当年度的年费,2008年及2009年度的年费不需缴纳。

实用专利年费 实用专利的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 10年。

实用专利年费自申请日起计算,首两年的年费已包含在注册申请费内,其后每年的年费(包括已获准注册及尚未获准注册的专利)需在有关专利的上一年度到期日届满前的 6个月内向经济局递交缴纳年费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 3至第 10年每年之年费为澳门币 200元。

3设计或新型年费 设计或新型的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25年。

设计或新型的年费自申请日起计算,首五年的年费已包含在注册申请费内,其后每年的年费 (包括已获准注册及尚未获准注册的设计或新型) 需在有关专利的上一年度到期日届满前的6个月内向经济局递交缴纳年费申请,并缴纳相关费。 第 6至第 25年每年之年费为澳门币 500元。

以上就是对澳门专利年费的缴纳的规定的介绍。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专利权的重要性,因为专利权代表着无形的知识产权,这种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带来经营性的相关收入,因此,会有部分因为专利侵权的案件不断发生,所以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好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发明专利年费缴纳是多少 如何申请专利费用减免,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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