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专利权终止,法院能否直接判定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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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专利权终止
一、有哪些情形专利权终止 1、专利权期满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期间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交了25元。
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
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
对专利权的终止,实际可以分为正常终止与非正常终止两种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
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法院能否直接判定专利权无效
法院能否直接判定专利权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对法院能不能直接判定专利权无效,是有争议的,但普遍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发明创造专利要具备什么条件 1、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及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各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中。
在以下几种情况,公开了的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个月内,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三种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 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区别,是非效果,而且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3、实用性 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生产中应用制造和作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技术方案是完整的、可行的,同一技术领域内的中等技术人员能够多次重复使用效果相同,即必须具备实施性、再现性,而且必须能够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性。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专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
各级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教育机构开展专利基础知识教育。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市)区专利指标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其规模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0.15%。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专利转移平台、专利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项目的资助;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专利权终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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