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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实质审查费专利会被公开吗,李丽敏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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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实质审查费专利会被公开吗



未交实质审查费专利会被公开吗 1、实质审查是应申请人请求而作出的,且申请人需要同时缴纳费用,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此项费用或未提出请求,则所提出的发明申请,即使已经公布,也将因此被视为撤回,也就是白白贡献给社会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初步审查请求则是提交申请之时默认提出的,申请人只需缴纳基本的申请费和公布费并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即可令其申请进入初步审查程序。

2、实质审查的内容比初步审查要多得多,要求也相对严格了很多,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说明书公开程度、权利要求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设立了更高的标准。

符合标准则获得授权,不符合标准则被驳回。

3、因为标准更高、审查员工作量更大,所以实质审查程序持续时间也比初步审查要长很多,比如初步审查可能只需要3个月,而实质审查往往需要1-3年甚至更长时间。

此期间内,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和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直至申请文件符合授权标准。

否则审查员有权予以驳回。

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是申请人提出关于进行裨审查的请求。

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李丽敏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李丽敏,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三和里18邻和平东街一段170巷9号。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轶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杜微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昆山康勤精密阀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美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瀚浓,男,1960年1月31日出生,昆山康勤精密阀芯有限公司经理,住台湾省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女,满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得胜街21号。

原告李丽敏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的第75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7545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昆山康勤精密阀芯有限公司(简称昆山康勤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丽敏的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祁轶军、杜微科,第三人昆山康勤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瀚浓、王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3月8日,李丽敏针对昆山康勤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拨杆式心轴陶瓷片结构改良”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3220598.8,简称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5年9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545号决定,认为: 1。证据认定 昆山康勤公司对李丽敏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为2003年12月24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及《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对比文件1仅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充分公开 李丽敏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切控槽的位置及其与进、出水孔的配合关系作出清楚的描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拨杆式心轴陶瓷片结构改良,将龙头把手扳向左侧时为热水出水,将龙头把手扳向右侧时则为冷水出水”。

换言之,本专利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改变上切控阀的切控槽的结构形状来克服背景技术中所存在的容易将使用者烫伤的技术问题。

由于只需对切控槽的结构形状作出改变,而无需对阀芯的整体结构作出大的改动,因此可以降低该产品的改造成本。

至于该切控槽的位置及其与进、出水孔的操作或配合关系已经在说明书及附图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完全可以再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实现其发明目的,达到其预期效果。

3。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李丽敏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未对切控槽的位置及其与进、出水孔的配合关系作出限定,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上切控阀(44)的底面设有切控槽,下切控阀(45)上设有二进水孔(451,452)及一出水孔(453)”和“所述的上切控阀(44)的底面与下切控阀(45)的顶面相接触并滑动连接”已表明了切控槽的位置及其与进、出水孔的配合关系,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新颖性

标准专利权人能否寻求禁令救济



1、 如果标准专利权人能够寻求禁令救济,如果专利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提起诉讼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停止。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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