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复议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撤销专利权后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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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复议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
一、撤回复议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后,不是同一个事实和理由申请就可以再次申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此申请人一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但实务中会出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条件答应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一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又拒绝撤销或变更,对于此类情?形一味不再受理不符合立法精神。
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例外情形,?“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申请?人确实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由而?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撤销专利权后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一、独占性 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它专属于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时间性 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三、地域性 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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