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我国专利权保护状况是怎样的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我国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我国专利权保护状况是怎样的
我国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一、我国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保护期的起算点并非专利公告日,专利公告日是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起算点,各类专利的申请日均早于公告日,也就是说发明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保护期小于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保护期小于10年。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超过保护期的专利即成为公共技术,人人均可无偿使用,此项专利在商品市场上也就没有了“卖点”,因此在购买专利时要注意申请日,此点将影响专利转让对价。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此专利“买家”要切记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部门做专利转让的备案登记,预防他人侵权,以保证自身拥有专利权利益的最大化。
二、不予专利保护的事项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第25条明确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单纯的科学发现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如果能将发现付诸应用,则可以就该产品或方法获得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里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活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的,而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上以及对已经脱离活的人体、动物体的组织或者流体进行的测试、保存或者处理方法,例如防腐、制作标本、血液的处理和分析方法等,则可以获得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有生命的物体,是大自然的产物,一般认为不属于人类的发明创造。
同时,动植物品种的培育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也不适于用专利制度来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微生物品种以及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
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考虑,大多数国家对此都没有予以专利保护,我国也是如此。
在专利的保护期限内,要求专利权人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年费,否则的话是可以中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而这也是各个专利权人需要特别注意的。
如果错过了年费缴纳的时间,那么很有可能自己的专利就会被公开,那其他人也就能随意使用自己的专利,由此可能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专利权变更时间是多久
我国专利权保护状况是怎样的
对专利权的保护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纵观我国,目前专利权保护状况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我国专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专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和企业保护专利权的意识不高,成果转化率低,技术流失严重 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4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3万多件,还有1万项左右的成果因没有专利保护,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而被无偿的“奉献”给了世界。
著名的“863”计划,1997年仅在生物、信息、能源等各领域取得成果约1300项,发表论文2万多篇,而当时申请专利的约250项,论文与专利比为 80:1,鉴定成果为6:1,获奖成果为3:1。
据统计,自1993年我国实行药品专利保护至1999年,这些单位所取得的成果约2000项,但申请专利的只有35项。
只申请中国专利而造成的流失非常严重。
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别国可无偿使用。
以菌草技术为例,我国先后成功研制了近21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成果,却只有4项申请了中国专利,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
菌草技术通过会议、论文等多种渠道传遍了20个国家, 使这些国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仅花菇一项的年产值目前全世界就达150亿美元。
本可通过申请国外专利取得此项技术在国际上的垄断地位而能获取的巨大经济效益,如今只能眼睁睁看着肥水流入外人田而又无可奈何。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到2009年底,我国共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近20万件,向国外申请的不足2万件,这表明我国18万多件发明流失掉。
因中途放弃专利而造成的技术流失同样非常严重。
据统计,我国专利权放弃的数量非常大,而且逐年增加。
据调查,我国专利权放弃率曾高达近40%。
如果一项专利已经没有市场前景,放弃是明智的,但很大部分却是因不愿缴纳专利费或转让不出去等人为因素而非市场因素导致放弃,其损失是无法估量也是无法挽回的。
(二)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利权的专门人才极度匮乏 我国大部分的发明创造集中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弱。
我国60%以上科研经费由国家提供,50%以上的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院所。
我国现有科技工作者300多万人, 高级科技人才中90%分布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约7%分布于企业第一线。
这说明我国大部分创新源头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许多发明游离于企业之外。
然而我们的大部分科研人员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至于下一步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正是这种脱节扼杀了专利申请。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想获得发明创造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但创新能力弱。
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大类来看,1999年和2009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数量表明:我国发明活动活跃的技术领域在10年间变化不大。
2009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在前五位的技术领域为医学、有机化学、测量测试、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冶金学,而同一年我国授权的外国发明专利,在有机化学、基本电器元件、有机高分子化合物、电信技术、信息的存储、计算计数技术等技术水平更高的领域授权量居多。
这表明我国专利仍集中于传统技术领域,先进技术领域研究水平远不如外国。
我国专利权的专门人才极度匮乏,许多公司都没有了解专利权的人员,甚至专利法的律师都为数不多。
没有专利权专家,专利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了。
专利权人才的严重匮乏,会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
(三)专利权的质量不高,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在我国跑马圈地 从专利权的质量上看,我国仍然缺乏核心技术的专利权。
目前,我国大量的生产技术和方法仍然依靠引进,我们从事的工作大部分只是贴牌生产,有时也被要求支付巨额的专利费用。
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全部企业总数的1%;全部企业总数的85%没有申请专利。
当前我国在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方面处于很不利的形势。
从1996年以来,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90%来自国外的专利,这些国外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在IBM、三星、飞利浦等几个大公司。
也就是说,在我们主要的技术领域,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与自动化领域,当我们的企业正在开拓国际资源,我们正在希望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我们在国内的开发已经遇到了障碍。
中国移动通讯业的发展曲线与外国在我国有关CDMA的专利申请曲线几乎一致。
当我们进行产业准备时,他们就来申请专利;当我们的市场已形成相当规模时,他们的专利申请量已很大了;我们要搞国产化、技术开发时,他们的专利已被授权,而且对我们的技术开发形成了技术壁垒。
中国的产业在这些领域发展时,面临着“起步就遇到专利的地雷阵,举手就触及到专利的高压线”的不利境地。
与此同时,外国公司正以专利为武器,向我国市场渗透,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获得不菲的专利提成费。
我国已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再加上技术优势的增强,从而可获得更大的国内市场份额。
这些使我国高科技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增加了我国企业自我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压力。
(四)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建立和健全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审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民事纠纷性质的专利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的做法。
“两条途径”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在程序和结果上会造成执法不统一。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程序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依据的是一系列的专门司法解释。
因此,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更强调公法规范而并不像民事诉讼那样关注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尤其是专利法增加了诉前临时禁令等措施以及最高法院实行了新的证据规则以后,《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缺点更为明显。
我国专利权转让从何时生效
一、我国专利权转让从何时生效 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也就是说转让专利权,双方还当事人必须签订合同并且进行登记公告,合同生效以后专利权的转让才会生效。
因此,专利权的转让时间是在登记公告之后。
二、转让专利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2、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即将部分转让费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3、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转让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转让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根据《专利法》规定,不管是专利申请权或者是专利权都是可以转让。
因此,这些权利也类似于一般的财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其意自由处分,而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就是处分权的方式之一。
专利权人变更费用是多少 发明专利权的取得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我国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我国专利权保护状况是怎样的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