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情形有哪些,属于专利权人法定义务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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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情形有哪些
一、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情形有哪些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如吸毒工具等。
(2)违背科学规律的发明。
比如永动机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科学发现。
如某天文学家通过观测发现了一颗新星;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等,这些都属于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例如扑克牌或某种棋牌的一种新玩法等。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如一位老中医通过特殊的号脉方式可以诊断出一些难于诊断的疾病,并用针灸、特殊穴位按摩疗法等加以治疗,这些都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可批量生产的药物、器械及其制备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6)动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
在我国有专门用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而对于专利权也规定了最长的保护期限。
在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对该专利的相关权利享有独占权,既可以通过自己实施来获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来获利。
而一旦保护期限届满,那该发明就成为公知技术,他人也可以免费使用。
专利授予有什么要求? 专利的授予机构是哪个?
属于专利权人法定义务的是哪些
一、属于专利权人法定义务的是哪些 1、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义务 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目的之一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便将其发明创造束之高阁,不付诸实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将这样的发明创造付诸实施,那么就可能会出现由专利权人垄断其发明创造,使国家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无法实现,这对于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是实现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必经途径,所以专利权人应努力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义务,专利权人就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地在中国内实施,可以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实施。
实施的方式通常有: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应缴纳年费,这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作法。
据说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许权时就已经存在。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但是对缴纳专利年费的做法,各国规定得不一致。
有的规定自申请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或者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申请日或者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几年后开始缴纳。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用外,还应当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限届满未缴纳当年年费和上述其它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
未按时缴纳第二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年费25%滞纳金;期限届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
上述6个月的期间也叫宽限期或者优惠期。
当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是因为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补缴。
补缴时应当同时缴纳滞纳金,这是对专利权人的经济督促 缴纳年费是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不履行该义务,其专利权将终止。
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人在无法律障碍情况下享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因此专利权人仍要按期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权不提前失效。
当专利权人不按期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失效时,应当与被许可人协商,被许可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让专利权,或者代专利权人缴纳年费。
3、保证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内容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楚而确切地加以阐明,以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这也是专利权人应当尽的一项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其他人有权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为无效。
二、专利权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
申请人,在专利授权之后,就是专利权人。
申请人和发明人有本质的不同在于,发明人都是自然人,也就是普通人,正是他们,作出了发明创造,但申请人却可以是法人,例如单位或者集体。
专利申请还可以是几个人,或者几个单位,比如联合发明,联合开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专利一旦授权,则专利权会归上述权利人共有。
共有的专利权,建议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彼此的份额及权利义务,以避免日后可能的纠纷。
取得专利权后享有什么权力 专利权的范围及其特征有哪些
属于专利权特征的有哪些方面
一、属于专利权特征的有哪些方面 专利权是由国知局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3)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分为了两大类,即人身权和财产权。
要取得专利权必须要通过专利局的授予才行,在授予了之后如果专利权人不实施该专利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的话,那有关部门是可以采取强制许可措施,让申请的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这也就提醒各位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了专利权之后,一定要有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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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情形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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