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己的专利过期怎么办?,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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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的专利过期怎么办?
专利权过期之后可以申请恢复吗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专利权被过期的情况的话,是可以恢复申请的,但是自己要是因为一些理由还会造成专利权过期的,比如说有些不可抗拒的事情而耽误了,又或者是自己的一些重大事情,没有办法脱身。
专利文献作为技术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发明创造只通过专利文献公开,并不见诸于其他科技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形式,专利更具有新颖、实用的特征。
可见,专利文献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另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
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
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开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而且还可以节约60%左右的研究时间和40%左右的研究经费。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
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在知识产权中有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具体包括: 第一: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
(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
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专利权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护专利的发明者的基本权益而设置的,这样做,有利于保护他们的权利和激发人们的发明的积极性。
如果您的专利过期了,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就可以去申请专利恢复的,不用太过担心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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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经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第五章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专利促进、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利用,为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税务、教育、农业、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以下简称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处理、销毁登记保存的物品。
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我想大家可能对于专利是不陌生的,那对于国防专利又能了解多少呢,国防专利就是专门针对保护国家的利益财产安全,那么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支付使用费吗?如果实施的是他人的国防专利,是必须要向专利的权有人支付费用的,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
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任务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二)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决。
(三)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
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实施国防专利有什么要求 (一)、实施本系统或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二)、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
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三)、许可国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综合上面所说的,其实对于国防专利一般单位是没有权力也没有任何资格去申请的,只有对于一般国家单位实行科研的人或者研究比较重要的东西才能申请国防专利,因此,对于当事人一定要清楚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支付使用费吗?这样才可能顺利的申请到。
国防专利申请费用贵吗,国防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如果自己的专利过期怎么办?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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