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许可合同如何书写?,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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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许可合同如何书写?
简介: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新细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参见新细则第70条)。
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与受理
在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若强制许可的理由消失并不在出现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与受理的法律知识。
一、请求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并且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以上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二、受理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符合以上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受理,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以上就是乐知小编整理的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和受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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