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法名誉权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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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可知,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关于专利法保护对象的详细内容详见下文。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产品概念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专利描述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乐知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通过对本文的阅读,您能更清楚地了解什么是发明、什么是实用新型、什么是外观设计。
: 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申请专利的费用是多少?专利申请具体包含哪些费用?
专利法名誉权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专利法名誉权相关规定有哪些? 《专利法》及其细则里没有提及到发明人名誉权的概念,只是规定发明人有署名权,该署名权仅仅是规定了一个发明的发明人永远不能改变。
但是,发明人没有对专利产品冠名的权利,因此发明人不能要求对该产品冠名。
如果想让大众知晓该产品的发明人是谁,只能做广告了。
就像咱们知道蒸汽机是瓦特发明的,也不是因为他对蒸汽机冠名了吧,只是因为不断有历史书,教科书给他做广告而已。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要鼓励发明创造,首先应当承认它们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成果,写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且予以公布。
因此,本条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有的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
这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国际上最基础的工业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权。
至于如何贯彻这个规定,则是各成员国的立法权限。
在这一点上,各国的立法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少数国家(例如美国)规定,对于任何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都由发明人享有,而且他必须宣誓表明他相信自己是有关发明的第一个发明人。
在这些国家,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应当由发明人将其发明转让给所在单位,授权以后在专利说明书上首先应当写明发明人的姓名,然后再写明受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这样,发明人的姓名就必然会在专利文件上出现。
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采用的是另一种作法,即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上注明的申清人是发明人所在单位,因而就需要在专利文件中单设一个著录事项,用于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至于申请人应当在什么时候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本条没有规定。
专利文件包括请求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等的格式中都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住址两栏。
因此,在我国,在专利申请提出时就应当填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住址。
如果申请提出时没有填报,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现申请中记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或者人数不正确,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改正。
发明人对于专利并相关名相关名誉权的规定,只是有署名权方面的规定。
但是署名权并不能代表做发明人可以随意进行出相关发相关发明。
相关发明的买卖需要根据该发明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如果是个人发明的话,那么发明人可以随意拥有该项发明的所属权以及购买方面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什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一项事物的产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对于一项自身发明发现的新事物,都会去申请相应的专利权,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为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专利法作为参考依据,让大家对专利权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今天乐知的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知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知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知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知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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