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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专利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先用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专利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先用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专利先用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先用权作为对抗专利权人的抗辩权,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有必要考虑先用权的问题: 1、某人(自然人、法人)已经申请并获得了一项专利权; 2、他人在上述专利权的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实施该发明创造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创造做好了必要准备; 3、先用者在授予专利权后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继续其实施行为; 4、专利权人认为先用权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5、在先实施行为并未构成能够使该专利权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专利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强制许可是未得到专利人同意而强制实施的许可行为,这种行为在《专利法》中有明确规定。

专利的强制许可一般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为之,那么专利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下面乐知网的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与专利强制许可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强制许可概念简述 强制许可,是指国知局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二、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 (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 b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专利等; c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

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

由此可见,专利强制许可不是专利局随心所欲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一般是国家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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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公示和实质审查的先后顺序



专利要先进行公示,然后实质审查,因为审查的时间较长。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专利实质审查制度 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对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权的条件作出决定的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

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

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

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专利先用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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