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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怎么申请?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与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怎么申请?

申请与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



在大型经济活动中,票据因其安全而便捷的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为保障实体权利,票据持有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公示催告申请书;只有了解公示催告申请书的法律含义、申请流程才能在遇到此类事情的时候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乐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申请与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所标示的权利与实体权利相分离,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而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公示催告的文书。

二,申请流程? 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对方当事人。

其只能是最后持有票据并可以依据主张权利的。

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持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

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被以背书转让的。

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窃、被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其书催告申请书,递交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时应注意: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三,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的条件 当申请公示催告的案由消失后,可依据程序向法院提交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再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需要指出的是公示催告结案的形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

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综上所述,公示催告申请书是为了在票据消失后为避免实体权利受到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在公示催告期间,依据有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以及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和裁定,当公示催告案由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

以上就是乐知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公示催告申请书的申请与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如需相关法律帮助,欢迎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怎么申请?



一、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怎么申请? 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可以在手机APP上申请,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如果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误交税款。

如重复交纳扣缴、错用税率、错用税种、企业误填代码等,则可以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应按规定携带和提交如下材料: (一)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误征误交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三)退(抵)税款申请表(《企业误交税款退税申请表》)一式四份; (四)退税申请,须注明申请退税原因及申请退税金额; (五)发放工资签收单或银行发放单复印件一份; (六)员工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七)因事务所、网站等原因误交税款的,需附上述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八)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表格用黑色水笔填写,外文资料须附翻译件)。

二、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办理时限是多久? 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的办理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是在接受材料之后30个工作日进行办理,时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消极作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在退税办结时,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这就意味着银行在退库滞之后,还需要讲加盖公章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发放企业。

只有在接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之后才算退税办结。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退税申请,应当严格根据实际的退税条件来进行办理,相关事项是属于公司的合法权益,公民可以提交有关材料到税务部门合法的申请,但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那么是无法获得退税的权利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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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请如何调卷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住xxx,邮寄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xx村x号,邮寄地址:xx。

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xx。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邮寄地址:xx。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

从立案时间来看,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该起诉在未向申请人送达时,被申请人以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城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被申请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

首先,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不明确,那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的是何种权利?又如何认定其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其次,被申请人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并未向申请人(即保证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对此也毫不知情。

反而是被申请人在可以联系到申请人、也确知申请人地址的情况下,既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督促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其不符合借贷关系中日常行为习惯的。

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已联系不到申请人或者,其还可以通过法院的邮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而不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际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再次,二审法院依据(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是错误的,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其实,从保证期间的立法精神来看,《担保法》设立保证期间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立法来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拥有保证债权,而保证人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外无利可图。

对此,如果债权人在权利行使上没有任何限制,保证人在保证债务承担上得不到任何保护,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故立法必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公平估量保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而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籍此卸载其肩负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

作为贷款人的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债权承担积极的主张义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日期距离申请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仅有6日!即便该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联系申请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而却舍近求远,在起诉后不仅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而且又自行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申请法院裁驳,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的行为大有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规避风险、恶意诉讼的嫌疑。

第二、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尚且不论,单从其形成时间、证明事项等方面来看也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之规定,新证据应当仅限于该两种情形。

因此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1。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

从证据取得时间来推算,被申请人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陆续取得了该三份证据,该证据也是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却在2013年7月19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不予提供?又为何在继续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甚至庭审结束后都丝毫没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故意不予提供影响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从证据的形成时间上,该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2。被申请人在庭审 再强调,其对外出借资金系有权经营,并安排专人不定期催收款项。

实际上,被申请人也长期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并以此盈利赚取借贷利息,对于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清楚。

在这种集团专业经营的模式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201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本案能否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明明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在一审中却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审败诉后才想起以此来主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并未予以说明。

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自我权利的放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庭审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又亲自掌握证据且明知证据的重要性,却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放弃,该证据自然不能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予以使用。

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其举证不能的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而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

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申请人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

而二审法院却在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的情况下,就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



申请与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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