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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关于我国专利权的特点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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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那么,实施国防专利有什么要求吗?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实施国防专利的具体要求,请您阅读了解。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

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一、实施本系统或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二、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

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三、许可国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乐知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您能进一步了解国防专利的相关法律常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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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专利权的特点是哪些



一、专利权的特点是哪些 专利权是由国知局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3)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二、不同申请人提出相同申请,如何处理?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分别提出申请,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

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的,将驳回在后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目前,我国的专利主要分为三大类,包括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专利所有人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包确保提出申请的专利,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否则的话这样的专利是不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自然也就无法被授予专利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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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处罚依据有哪些?



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如下: 一、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日期:1984.03。12(1992.09。04第一次修订、 2000.08。25第二次修订)内容: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名称:《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日期:1999.01。06内容: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联合查处。

第十一条查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第十二条查处承办人员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三、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五、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三、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容: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关于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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