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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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简介:
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一、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一)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
包括: (1)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 (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二、专利种类有哪些 专利权是指由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国防专利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
经2005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履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责。
专利管理部门对管辖事项涉及省外的专利纠纷和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可以协助或者会同省外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与工商、版权、海关、公安、质监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提出请求且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条 与专利纠纷处理或者调解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请求参加该专利纠纷的处理或者调解,也可以由专利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处理或者调解。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
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由3名以上的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
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技术简单、事实清楚或者已作出处理后又重复侵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由1名执法人员独任处理。
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由1名执法人员主持调解。
第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专利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专利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处理工作,但案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专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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