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可以进行专利转让?,哪个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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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可以进行专利转让?
一、哪个可以进行专利转让 1、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完成人的所在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专利转让。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完成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申请权转让合同在内的技术合同。
3、合作开发合同的共同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但是,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4、委托开发合同的开发人或者依合同具有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二、专利权的转让条件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书面形式和登记及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签订书面形式或未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转让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转让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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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有利
一、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作为最轻微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予羁押(关押),而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妨害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利时间点 1、刑事拘留阶段(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14天;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天)。
此时,因犯罪尚在初查阶段,侦查办案机关在刑事拘留阶段将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证据,以便确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需要逮捕。
如果不需要逮捕,则可以取保候审。
因此,刑事拘留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的第一有利时间。
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四类”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最长7个月期限)。
逮捕即意味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而且“逮捕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此,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加大。
但不排除办案机关“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后因相关证据的收集,办案机关反而认为可以取保候审,此时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抓住有利机会争取取保候审。
3、逮捕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1个月半)。
由于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原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具备了取保候审条件。
因此,审查起诉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又一有利时间。
4、逮捕后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审判阶段(普通程序1个月时间,至迟1个月半时间;“四类”案件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即2个月半时间)。
由于案件即将开庭审理,法院为防止开庭审判时刑事被告人传唤不到庭,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难度更大。
三、取保候审适合哪类人 取保候审只能适用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没有涉嫌犯罪的人,如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不得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取保候审适用于尚未被羁押(刑事拘留、逮捕)和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多适用于刑事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四、九种人可以被取保候审 具体包括:轻罪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罪犯;严重疾病;孕期哺乳期;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法定期限不符合继续逮捕;不批捕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的取保候审;可能出境的取保候审等。
哪些不可以授予专利权?
一、不得授予专利的情形包括几种 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以下8种: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比如制作吸毒工具等。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资料),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
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对之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考虑到医生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医生理应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而这类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指的是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包含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
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工技术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术的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7、用塬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用塬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由于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考虑,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塬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塬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8、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相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的相关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哪个可以进行专利转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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