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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认定,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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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认定



假冒专利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

专利可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这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在国际上被列为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国家对专利统一管理,形成专利制度,用以保护技术发明权利,鼓励发明创造,促使技术发明推广应用。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专利制度,也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所以说,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专利权保护是必要的,如果收受到侵害,我们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给予反映。

当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做一个知法懂法不犯法的人。



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



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

因此,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独占权和专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以外,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的行为。

由于专利产品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专利,便公众相信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的,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使用或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专利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作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点。

专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在公众中赢得较高的信誉。

而假冒专利者实施上述假冒行为,也就是企图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销售,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使用或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作为本罪侵犯对象的专利必须是已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

申请的方式必须是文字的,口头申请无效。

其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理专利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未提出过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及虽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专利,不受法律保护。

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无限期地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专有利用的权利。

《专利法》第45条对专利权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

专利期限届满后,该项发明创造不再作为专利予以保护,也不存在对该项发明创造假冒专利的问题。

处理假冒专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专利权人限制彼此独自使用专利权是否合理



一、共同专利权人限制彼此独自使用专利权是否合理? 工同专利权人限制彼此独自使用专利权是合理的,关于共同专利权的使用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约定优先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 (1)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

(2)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专利权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情形之外,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共有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

二、专利权限制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如果专利权存在着共同权利人,具体如何使用该专利权本来就是由共同专利权人协商确定的,大多数的共同专利权人都是约定彼此可以使用属于自己单独发明创造的那一部分,也有一部分人约定对专利权的使用都得相互同意才行。

专利权人变更费用是多少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有哪些

假冒专利罪认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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