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方式有哪些,专利实施的内容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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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方式有哪些
专利实施方式有哪些?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实施发明创造是专利权人的首要任务。
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就是使用其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使其发明创造从智力成果转变为物质产品,把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加经济效益,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2)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除了自己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这里指的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达到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移,由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实施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指国知局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
类似于国知局给申请者发放了一个许可证,申请者据此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
世界各国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中普遍都有强制许可的条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强制许可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强制许可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科技进步,损害国家或者民族的利益,是一项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制度。
强制许可是相对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而言的。
自愿许可是专利权人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与被许可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中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被许可方也同样有利可图。
而强制许可则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是用国家的行政力量强制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专利实施的内容是如何的
专利实施保护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实施条例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知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知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知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知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知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甲方:_________(总部/分部)。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店)。
根据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为了规范总部专利实施许可的行为,根据总部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实施许可协议: 一、许可实施的专利 甲方许可乙方实施以下专利: (1)专利名称:_________,研制完成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专利申请号:_________,专利批准号:_________,专利申请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专利批准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专利的内容:_________。
(2)专利名称:_________,研制完成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专利申请号:_________,专利批准号:_________,专利申请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专利批准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专利的内容:_________。
二、实施许可的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本协议规定的专利,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限于以_________方式制造(销售)_________产品; (2)_________。
三、实施许可的区域 使用本协议许可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制造、销售_________产品的区域范围,限于特许区域内,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制造的产品限于在特许区域内特许店销售; (2)产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3)_________。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实施该专利所需的设计图纸、制造工艺及_________资料交付乙方。
五、技术服务 甲方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乙方实施该专利,使产品达到设计要求。
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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