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托如何办理,专利复审有什么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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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托如何办理
一、专利复审委托如何办理 专利复审委托办理的相关规定如下: (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在专利局办理手续。
但是,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 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请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办理。
二、如何申请专利复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有什么具体流程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知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复审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复审的情形有哪些 (1)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复审请求人不服时,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复审决定随即生效。
2)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原驳回决定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②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 ③原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或者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或者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等各种情形。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有关的申请案卷将被送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决定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托如何办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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