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三年没消息怎么办,专利与商标是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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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三年没消息怎么办
专利三年没消息怎么办 意味着正在审查中,有可能实际开始审查的时间(审查员发一通)比较晚,又来回的发了几回审查意见通知书,也可能负责的部门积案比较多。
1、如果非常顺利,审查员没有发现任何错误和在先近似的产品和技术。
那么在实质审查生效后,半年内肯定给你出“授权登记通知书”。
2、如果出现问题,审查员半年左右就会给你出一通;一通答复的时间是4个月,按照最快的答复,你第二天答复;那么审查员回在 3、4个月左右就会处理,没问题就发授权登记了。
个人申请专利费用是多少 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的费用,有以下规定: 1、申请专利委托代理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代理费和官费。
2、代理费数额依据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3、官费是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
首笔官费包括申请费和发明申请审查费,数额(人民币)为: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发明申请审查费2500元。
5、要获得并保持专利,申请人还需要在申请后的若干年内向专利局交纳专利年费等费用。
6、专利局可以就某些费用(申请费、发明申请审查费、发明申请维持费、复审费和授权后三年的年费五项)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减缓。
申请人为单位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70%,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85%。
专利与商标是一样吗
专利与商标是一样吗 专利和商标是不一样的,两者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 1、商标和专利的客体不同:专利保护技术内容,包括发明、使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商标保护商标本身,比如图形、文字、它们的组合或者立体商标。
2、商标和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专利保护期有限,发明20年,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到期不能续展。
商保护10年,但是到期可以续展,因此只要每10年续展一次就可以无限期拥有商标独占使用权。
3、商标和专利的保护内容不同:专利保护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同该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商标保护不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如果受保护的是驰名商标,他人即使是不同类商品也不能标注驰名商标。
4。、标和专利的申请程序不同:专利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新型和外观)和实质审查(发明),最终授予专利权。
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公告无异议后核准注册。
相关法律 《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专利专项资金发放行政复议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上一条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纠正行政机构上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它是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的,而如果涉及到专利的问题同样也可以申请专利行政复议,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方面做出不当行为时,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专利专项资金发放行政复议的内容是什么。
一、专利专项资金发放行政复议的内容是什么 1。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 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指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以及被申请人。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将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分成两类。
第一类申请人是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
《行政复议规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第二类申请人是指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
第二类申请人包括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以及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人等。
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被控侵权人应为第三人。
反之亦然。
无论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均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具体而言,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
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
第一类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
当然,尽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门却可以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
第二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3。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 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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