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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科技局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证明绿色通道,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秦皇岛科技局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证明绿色通道,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秦皇岛科技局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证明绿色通道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秦皇岛市科技局通过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其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水平,全面增强核心竞争力。

近日,该局专门为企业申请专利开辟了费用减缓证明绿色通道,对符合费用减缓条件的专利申请,为其出具证明,帮助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用减缓。

同时,对于企业请求加快专利审查的,秦皇岛市科技局积极与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联系沟通,帮助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加快审查。

截止到目前,秦皇岛市科技局已为全市24家企业办理了215项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证明,为企业节省专利申请费用达40余万元。

同时,帮助2家企业办理了专利申请加快审查。



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独占权。

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2、许可权。

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3、转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 二、专利权人的类型有几种? 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

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综上所述,现在一些发明创造是由多人共同完成,这样申请好专利后,会产生第一专利权人。

其可以使用、授权许可及转让专利,这都是应有的权利。

当然,享受权利就要付出义务,专利权人应在专利许可当地缴纳年费,如果逾期,会产生滞纳金。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长呢?

约束管船原理发明专利申请确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琨 被告: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审结案日期:1993年12月17日 二审结案日期:1994年7月13日 [案情] 发明人王*琨于1989年4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名称为“约束管原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89102978.8,该申请已由中国专利局于1990年4月25日公布,其权利要求内容为: 1。一种通过船头吃水线以下设置约束管把头水约束住,由离心式水泵或其他设备把约束管内水向后方或侧后方排出,同时形成向前推力的方法,克服了排水船得中兴波阻力对速的影响,突破了原排水船达到一定船速兴波阻力呈多次方增长的限制,可使约束船成为一年中高束水上运输工具,本发明的特征在于速由约束管吞水速度决定。

2。按权利要求1所述,船头约束管内水排出同时形成向前的推力,在克服兴波阻力的过程中同时形成推力,提高了高速排水船的有效功率。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约束管船速由约束管吞水速度决定,船型系数可尽量趋大,可大量增加船型的宽度和深度,减少造船用材,降低船造价。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约束管成为一种高速水上运输工具,可利用高速产生的巨大风能,在一体上部设置风力机带动发电机发电,节约能源消耗。

5。按权利要求1所述,约束管船基本原理改装现有排水船,提高现有排水船速。

在实审程序中,专利局于1991年12月25日驳回了该专利申请,驳回的理由是,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2,4所限定的发明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共同的发明构思,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5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王*琨不服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于1992年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主要理由是:(1)对比文件1违反专利法第34条规定,超出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予以公布的规定期限;(2)对比文件1公开的进水口可设在一首的侧面,特别是船出水口后,因而不能达到消除兴波阻力的目的;(3)权利要求4的引用部分是约束管船成为一种高速水上运输工具,不是克服兴波阻力,它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4)其余权利要求也能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创造性,应当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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