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类有几种,我国专利法不能授予专利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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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类有几种
专利与商标一样,属于知识产权当中的一种,而对于专利权的授予,其实也是要提出申请才行的,并不会自动获得专利权。
在我国,就专利而言也是有具体分类的。
那究竟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类有几种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类有几种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什么是发明专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经典教材指出:发明是人脑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
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是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或变化过程的认识和对其规律的总结,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因而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
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综上所述,在我国专利分类主要有三种,就包括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按照《专利法》当中的规定,对于这三类专利的保护期限其实是不太一样的,其中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最长为20年,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则最长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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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不能授予专利的有
一、我国专利法不能授予专利的有什么 专利法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 第一是科学发现; 第二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第四是动物和植物品种; 第五是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六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所作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
此外,专利法还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另外,专利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
对违反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是不授予专利权的。
二、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发明创造本身的属性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如果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所定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即不能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即不能是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排除的情况; (4)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已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果所申请的主题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审查阶段,可以成为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发现专利权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都可以以此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
以上是授予专利权的具体条件。
要想被授予专利权,那么就需要满足三性,即实用性、新颖性以及创造性。
而其中对发明专利的授予可以说更为严格,同样《专利法》中对发明专利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也是比较长的,可以达到20年。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则仅仅只有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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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情形的规定?
一、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情形的规定? 专利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下列人员所有: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依其合同约定决定; (四)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委托书中有约定的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六)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总之;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基本是一致的。
在,国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雇主所有;在,国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所有。
世界各国,就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发明人所有。
二、对专利权人的限制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各国专利法都从本国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对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主要有两种;(一)不视为侵权的实施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有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许可或指令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1。依法强制许可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不经专利权人自愿同意,直接由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允许第三者实施有关专利的一项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1、52、53条对强制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4条并规定了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可见;国家对此作出了指令许可或计划许可,但只适用于中国专利权人。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的情形做了具体的说明,因为在专利法中创造分为职务创造和非职务创造,同时也包含了是否在创造中对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了创造,单位或者个体,多个单位或者多个个体的创造等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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