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的优先权日,关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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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的优先权日
专利权人行使优先权必然会涉及到专利优先权日的确定,那么,什么是专利优先权日呢?专利优先权日如何确定呢?确定专利优先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针对以上问题,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专利优先权日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概念 《巴黎公约》第4条A款第(1)项规定:“在本联盟的任何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者权利继受人,从最初的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期间(称为‘优先权期间’)内,在联盟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的内容的申请(“专利申请日”)的应当享有优先权。
” 二、优先权日效力 1。 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
2。
在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第三人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
3。 要求本国优先权也可以给申请人带来便利,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提出。
4。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三、满足条件 国外 a。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请的日期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b。优先权只适用于第一次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
c。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
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
d。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国内 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向国知局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a。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和先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
“同一人”包括申请人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
b。本国优先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关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说明
关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现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说明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四、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 (除前述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关于减缓专利申请费用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专利局发布日期:1994年8月15日实施日期:1994年8月15日根据我局第43号通知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的专利申请费减免办法。
《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8日、10月10日我局第181号、238号文同时废止。
考虑到目前国内申请量大、分布广、信息发布不均衡的现状,国内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实施我局第43号公告,可适当推迟至1995年1月1日。
在新的缓解措施实施前已经批准的费用缓解请求将继续有效,新措施实施后支付的费用缓解比例将根据新措施自动转换,即,原批准减持75%的减持80%,原批准减持50%的减持60%,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无需重新办理减持手续。
关于专利的优先权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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