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区别有哪些,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区别有哪些,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区别有哪些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都侵害了专利市场,欺骗了消费者。
但是对于两者可能大家分的不是很清楚,正确的认识两者,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那么两者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今天乐知整理了关于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区别资料,供大家阅读了解。
首先了解一下,关于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有哪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85条穷尽性地规定了五种冒充专利行为,即: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我们总结可知,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对象不同 冒充专利行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是“无中生有”,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是“以假乱真”。
2。相互转化存在着区别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涉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行为就转化为冒充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所使用的杜撰的专利号,与以后他人取得的专利的专利号正巧相同,该行为就转化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3。刑事责任不同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____人民法院: 对本局于 年 月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未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期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停止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略) 知识产权局 (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任职期间的技术,个人离职后能申请专利吗
公司任职期间的技术,个人离职后能不能申请专利 公司任职期间的技术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原单位所有。
发明创造的实质系具体技术方案,争议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履行本职工作所接触技术方案的相关性判断不但需要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功能效果是否相同,也要求对两者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判断两者的技术差距有多大,在技术方案上是否具有传承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区别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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