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的情况,专利无效程序中分案申请修改文本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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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情况
专利无效的情况 专利无效需要他人提出请求。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 b。无效宣告请求书; c。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 d。委托书 e。法院传票 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
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1.5-2.5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1-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
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 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
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
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
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
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
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
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国司法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目前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是行政诉讼一审。
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二审)请求。
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视为申请撤回及其恢复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并补缴需要缴纳的费用。
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2个月内完成。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恢复
专利无效程序中分案申请修改文本的比较
一、引言 众所周知,若专利修改超范围,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可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下简称法33条)作为无效理由。
根据法33条的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因此,在引用法33条作为无效理由时,前提条件是要明确何为原申请文件,即确定修改文本的比较对象。
按照通常理解,原申请文件应为本案提交日的原始文本。
在被请求无效专利为一般申请时,这不会有任何问题。
但是,如果被请求无效专利为分案申请,则比较对象究竟是分案提交日文本还是母案提交日文本,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并未予以明确。
这一立法缺陷,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因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二、几种意见评述 关于分案申请修改文本的比较对象问题,目前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以母案提交日文本为比较对象;二是以分案提交日文本为比较对象;三是以分案提交日文本为比较对象,或以母案提交日文本为比较对象。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下简称细则43条1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所述“公开的范围”即法33条中“记载的范围”;据此,应以母案提交日文本为比较对象。
问题在于,细则43条1款中“公开的范围”是否等同法33条中“记载的范围”并无定论;而且,从审查过程来看,也无法推导出这一结论。
假定分案提交日文本符合细则43条1款的条件,申请人后来又进行修改;则在进一步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指出修改文本不符合法33条时,是指出修改文本超出分案提交日文本,而不是母案提交日文本。
既然审查过程中,并不以母案提交日文本为比较对象,又如何断定无效程序中应以母案提交日文本为比较对象呢?
专利无效请求费用可以退回吗?
一、专利无效请求费用可以退回吗? 专利无效请求费用在一定的时限内是可以退的。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的,经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
超过一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请人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
二、专利申请交纳费用时需注意什么 各种费用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专利局当场交纳(直接向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的,可当时交纳申请费);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局汇款交纳。
通过邮局递交申请文件的,(约过一个月左右)在接到专利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后,交纳申请费,交费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之内。
必须注意,该期限决不是自“受理通知书”发文之日起二个月之内交纳。
还没有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所在年度无须交纳年费。
在接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自发文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交纳包括某年度年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必须注意,所说的某年度,必须是“通知”中规定的年度(自申请日算起),有时该年度的年份,不一定就是接到“通知”时,当时所在的年份,例如“通知”上说的某年度自申请日算起是指98年所在的年度(比如是第02年度),而此时接到“通知”时所在的年度是99年,因此在你交了98年所在年度的年费后,千万不要忘记着手主动交纳99年所在年度(比如是第03年度)的年费,过期漏交,专利局会通知你补交,并罚交滞纳金。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算起两年内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应从第三年开始,每年主动交纳申请维持费。
第一次交纳申请维持费应在第三年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交纳,以后各年度应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交纳申请维持费。
通过邮局交纳各种费用时,必须在汇款单的附言栏中写明申请人姓名、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所交的费用名称(项目必须列全)、各项金额。
如果出现漏写、错写或金额不足,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专利申请费用在一定的时限内是可以退回的。
因此如果我们在进行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发生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受理的情况的,可以进行退款;或者多缴纳错缴纳的情况的,也是可以申请退款的,但是如果正产进行了受理但是没有通过的情况属于正常现象,是不会进行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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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情况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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