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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请求具体是如何进行形式审查的,专利复审请求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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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请求具体是如何进行形式审查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一、复审请求客体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二、复审请求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期限 (一)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四、文件形式 (一)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二)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费用 (一)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费、且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六、委托手续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

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专利复审请求注意哪些问题



一、专利复审请求注意哪些问题 1、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 根据新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

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第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选择复审,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比如,对视为撤回、优先权审批、费用减缓审批、延长期限审批、权利恢复请求审批、复审无效中的程序性决定、不予受理等情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对于不服复审决定、专利宣告无效决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2、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延期问题 专利复审请求经过合议审查后,专利复审委会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复审通知书(较常见),二是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较少见),并指定答复期限(1个月)。

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包括期限届满的当日)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2个月;对于同一个通知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1次,最多延长2次;第1次延长每月300RMB,再次延长每月2000RMB。

也就是说,对于专利复审中的指定期限而言,延长的时间最长可达到4个月,最高费用为4600RMB。

3、专利复审程序中的权利恢复问题 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需要恢复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

这两种情形在具体办理权利恢复时存在差别。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一、复审请求客体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二、复审请求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期限 (一)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四、文件形式 (一)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二)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费用 (一)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费、且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六、委托手续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

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 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请求具体是如何进行形式审查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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