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专利与商业秘密都有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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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专利申请范围与现有技术发生重合 现有技术既包括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也包括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由他人提交专利申请、虽然尚未授权但已经被公开的发明创造。
企业自身提交的、尚未被授权的其他在先专利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
在专利申请范围与现有技术发生重合的情况下,属于现有技术的那一部分技术范围将由于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授权,即使侥幸获得授权,也仍然可能在日后被宣告无效。
当然,企业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呵依法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但是若修改被认为超出原先的专利申请范围,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二是专利申请范围过了二狭窄 一些企业由于担心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而将申请保护的技术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结果导致竞争对手在该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之间见缝插针,将不构成等同关系的相关技术直接用于实施或另外提交专利申请。使企业专利技术的市场空间受到严重的侵蚀。
因此。在不与现有技术发生重合的前提下,企业不仅应尽可能扩大独立权利要求所设定的权利保护范围,而且应当对可添加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周密的分析和设计,并写入从属权得要求。
总而言之,在提交专利申请之际,企业必须根据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分析明确自身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之处,合理规划专利申请范围,避免给予竞争对手可乘之机。
将发明的进一步开发包括在内对发明者非常重要,因为它确认了发明者对专利知识的被预期应用的产权。
较宽的专利宽度使发明者通过排斥竞争对手利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及从专利费中获取利润,获得并保持一种市场中的优势地位。
专利宽度对创新有深刻影响,而且新产品的发展也影响到技术市场的结构。
专利宽度的扩展意味着对发明者更高的回报,如果专利制度的其它方面保持不变。
但是,较宽范围的负面影响是增加了专利申请的困难。
较宽的专利保护扩张了专利拥有者的所有权,对新的专利拥有者设置了更多的限制条件。
专利与商业秘密都有哪些差异
(一)概念区别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二)保护制度设立目的不同 商业秘密是秘不示人的秘密武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目的侧重于维护公平竞争。
专利是国家授予的一项合法垄断权,通过《专利法》保护,目的侧重于鼓励创新。
(三)保护范围不同 从对两者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到,商业秘密所涵盖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
只要当信息不能被归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时均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可获得专利权的装置或工艺手法,甚至可以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记录或是任何将来具有价值的其他信息。
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至少有一部分信息是需要公开的,比如说明书、附图、具体实施方式等。
(四)取得方式及成本不同 专利权基于申请的并经过行政机关公告授权取得,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应当在授予专利权后向社会公开。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有望改为15年),期满需要缴费来续期。
商业秘密的取得无需行政机关审批,只要该信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即可(特别说明,新颖性不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新颖性是专利制度中的法律概念和专利有权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并不能套用到商业秘密制度上。
),核心技术信息所有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拥有者一直持续把某信息当商业秘密对待,该信息从产生之日起立即生效,而且可以一直持续拥有商业秘密的身份,而无需去向任何机构申请登记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但看似无须官方成本,而根据“免费的才是最贵的”理论,企业通常为了维护商业秘密需要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这些措施的花费可能是上无封顶的。
(五)公开后果不同 专利的取得是以公开为前提,是通过公开后取得权利保护。
而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不再受到保护了。
(六)侵权判定原则不同 专利侵权通过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来认定,主要是运用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等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有效期为几年
名誉权与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两者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从定义上看,名誉权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维护其名誉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权利,而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生活自由与保密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二者客体不同。
从民法角度而言,名誉权的课题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而隐私权则是权利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
其次,侵权方式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为故意以侮辱与诽谤来减损他人的名誉,前者为以暴力或语言文字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如剥光他人衣服、嘲笑辱骂他人等;后者为以语言文字方式捏造有损名誉事实并广为散布,如宣扬某公司财力亏空、将要倒闭等。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于非法获得或未经许可非法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再次,侵权的后果不同。
名誉权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虚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实,可以否定虚假的信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加以救济。
隐私权的基础在于其客观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开,就丧失了秘密性的基础,也就不再成为隐私,所以是无法像救济隐私权一样的方法来补救。
最后,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侵犯名誉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构成要件。
而对隐私权的侵犯则实行严格责任,侵犯隐私权也不一定要以造成精神损害为后果,只要有非法获得、未经许可而公开的行为,就产生侵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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