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夯实小微企业发展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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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傅雷去世50年后,今年傅雷的作品都已进入公有领域,为何关于《傅雷家书》的著作权纠纷还在继续? 近日,傅雷之子傅敏及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以台海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侵犯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
傅敏的代理律师彭青对记者表示,《傅雷家书》既是一个完整的合作作品,也是一个汇编作品。
傅敏享有其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独立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他还指出:“即使傅雷夫妇的家信进入公版,他人亦无法进行家信的删减选编,因为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即便允许他人选编傅雷家信出版,也不可冠以《傅雷家书》书名。
因为《傅雷家书》作为书名是与傅敏选编的家信内容息息相关的。
” 彭青介绍,《傅雷家书》由傅雷之子傅敏选编,全书由四个部分构成:傅雷夫妇的信件、傅聪的信件、金圣华翻译的傅雷夫妇写给傅聪之妻弥拉的英法文信件的中译本,以及楼适夷的序言。
目前,除傅雷夫妇的家信外,其余部分均未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权已被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全部买断,**傅敏选编《傅雷家书》使用。
《傅雷家书》自出版以来广受读者欢迎,成为持续畅销的品牌图书。
面对此前市场上出现的多个侵权版本,傅敏曾多次发表声明,并通过诉讼维权。
在傅雷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有些出版社更将《傅雷家书》视为免费的**。
实际上,《傅雷家书》既包含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又含有仍有著作权的内容,既有单个作品的作者权益,又有汇编者的作者权益,涉及到出版领域应该注意的多个问题。
《傅雷家书》属于什么作品? 《傅雷家书》包含有傅雷夫妇的家信、傅聪的家信以及译文、序言等。
在彭青看来,这类作品既属于合作作品,也属于汇编作品。
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方对此意见并不一致。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作作品通常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所谓共同创作,一般是指作者之间就一部单独的作品的创作存在共同的意愿和事实。
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或编排并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书信一般作为个人单独创作的作品,不同人的书信属于不同的作品,彼此之间缺乏共同创作的意愿和事实,因此,不同的书信汇集在一起不应该属于合作作品。
如果将一位作者的不同书信和不同作者的书信,以及前言、后序和图片等其他作品汇集在一起出版,并在汇集上体现出独创性,可以构成汇编作品。
此前,鲁迅先生和许广平先生的“两地书”被人认为作为通信集,是一种创作方式,应构成合作作品。
但是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同。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同样认为,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区别在于,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且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以汇编者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但就是否具有合意来看,书信集应认定为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应该如何保护? 今年傅雷夫妇去世已过50年,其书信的版权已进入公有领域。
若只选用已进入公版领域的傅雷夫妇的家信重新编著《傅雷家书》,是否会侵犯汇编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会侵犯傅雷夫妇著作权继承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索来军认为,汇编作品作为一种对作品的演绎方式,汇编者对汇编作品整体享有单独的著作权,而不能对被汇编的作品进行垄断和禁止他人再行汇编使用,这里包括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汇编。
但是如果涉及对他人汇编作品的使用,也就是涉及了汇编者的独创性部分,有可能涉及对汇编者的侵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种使用通常是对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
所谓汇编的独创性一般体现为汇编者对被汇编作品的选择、编排等方面有独到之处。
但如果这种选择或编排的独创空间有限,也不能禁止其他人进行相似的选择和编排。
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了未发表作品在保护期内的发表权可以继承人行使,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但可以由继承人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死亡后50年,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使得一方面作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不至于阻滞作品的传播和大众的利用。
韩志宇认为,傅雷去世50年后,其书写的家信已过著作权保护期,但是傅敏仍享有其编著的《傅雷日记》这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使用者只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被汇编作品,除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各项使用,都对公众无偿开放。
但是如果使用者涉及对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就应获得汇编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再版作品注意哪些问题? 《傅雷家书》由傅敏编著,其中包含有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夫妇的家信,也有傅聪的家信等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是否还能出版同类书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索来军认为,首先要判断和确认哪些作品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只有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这些作品才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包括其继承人)的许可,无需支付报酬。
其次,如果涉及一部汇编作品,对于仍在保护期的作品,使用时要征得著作权人(包括其继承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整体使用汇编作品时,需要同时征得汇编者以及仍在保护期的作品著作权人(包括其继承人)的许可。
另外,如果对原汇编作品中超过保护期的作品重新进行选择和编排,不涉及原汇编者的独创性部分,那么这种汇编使用与原汇编者无关。
至于傅敏代理律师认为,《傅雷家书》之所以成为品牌图书并持续畅销,与傅敏的不断修订选编内容有关,因此他人不能再用。
韩志宇认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作品名称通常由于比较简短,难以体现独创性而很难作为单独作品受到保护,但是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知识产权保护:夯实小微企业发展之基
税负降了,小微企业创新动力更足了。
广东力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毅告诉记者,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新的一年公司将更大力度地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寻找和开发一些有自主知识产权、附加值较高的产品成为公司主要的发展方向。
但他也坦言,对于众多创新型小微企业来说,有知识产权强烈保护意识的并不多。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创新成为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的原动力,是小微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手段。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用好知识产权才能激励创新。
如何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护航器,让小微企业创新的种子不断结出硕果,正如受访人士表示,还有一段路要走。
从无意识到有意识意识仍待加强 “对于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来说,我认为首要的问题还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够强,也可以说目前仍很弱。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目前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全国政协常委,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原局长齐成喜强调说。
而这一点恰恰在很多小微企业身上得到了验证。
蔡毅向记者回忆企业的初创经历时很感慨,“公司最初成立的两年只顾搞研发搞创新,对产品和品牌保护意识根本没有,中间吃过亏后,才开始对知识产权逐渐重视起来,意识也越来越强。
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核心技术就是企业的生命线,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有可能就决定企业发展的成与败。
” 而有着同样经历的一家北京高新科技产业公司负责人也给记者讲述了公司的经历:我们公司一直致力于研发一款多功能触摸屏电脑产品,并邀请专业团队给我们的产品赋予了一个品牌,但公司当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对该品牌马上进行商标注册,计划产品研发出来再进行商标注册。
后来产品研发成功,市场销量也不错。
另外一家公司了解到我们公司在销售标有这个商标的电脑后,向我们公司提出了他们公司是这个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要求我们公司及时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后来我们经过调查才发现,早在一年前这个商标已经被这个公司注册。
最终我们不得已和这家公司达成协议,向他们支付了高额转让费,才拿回了商标所有权。
”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观念是很多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
“很多小微企业在创立阶段仅注重积累用户,而往往将知识产权保护放在了次要位置,待企业壮大之后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并阻碍企业的发展。
”齐成喜说。
在齐成喜看来,小微企业之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其 个原因是很多小微企业还没有知识产权。
“就拿天津地区来说,目前注册的企业大概有30多万家,但有专利的只有10多万家,虽然知识产权不仅仅包括专利,但从这个数值上分析也能看出比例并不大。
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来看,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营造的气氛还不够。
《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中对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完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提高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优化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环境等做出了部署。
之后国内和政府也多次推出举措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可以欣喜地看到,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开始从无意识向有意识转变,可以相信,随着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专利的不断增加以及国内相关政策的进一步部署和推动以及全社会的努力,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会有更好的提高。
”齐成喜表示。
知识产权保护 不是“独角戏” 小微企业是市场主体中数量庞大的群体。
记者从国内工商总局了解的数据显示,我国小微企业名录收录的小微企业已达7328.1万户。
其中,企业2327.8万户,占国内企业总数的82.5%;个体工商户5000.3万户,占国内个体工商户总数的80.9%。
如此大的比重,决定了小微企业在推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小微企业由于资金、人才等资源制约,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
特别是面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往往会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应对。
山东的一家小微企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坦言,曾经因为渠道受限、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了相关权益。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目前小微企业人员有限,大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人员来处理知识产权事务。
目前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数量也还比较少,服务能力参差不齐。
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小微企业能够从市场中获得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
再加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时间太长,罚金太低,不能对知识产权侵权者形成威慑,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小微企业的维权积极性,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就会出现选择放弃,或者消极应对。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记者。
因此,在小微企业主的“朋友圈”里经常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担心应对侵权行为的后果是“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执法力度不够,不能对知识产权侵权者形成威慑,对一些小微企业侵权行为不能很好遏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很多小微企业开始转向低成本的仿制和抄袭。
创新与知识产权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创新,才是更为有效的创新。
赵占领认为,要让小微企业保持创新的热情,就应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加大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他建议,推进建立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建立维权援助机制,适当减轻小微企业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使其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
业界认为,专利法修法进程的加快,将会有助于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但正如齐成喜表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仅有政府和企业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需要从社会治理的多个维度来着手,需要社会各方对知识产权保护加以重视,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氛围,从而让创新创造得到充分尊重。
“可以考虑建立健全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知识辅导、技术交流等服务机构,引导服务机构逐步提高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同时建立和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和产权交易市场;推动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提高其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也可引导和协助各行业成立各种形式的协会、联盟,鼓励行业协会和联盟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专门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
”业界受访人士建议。
专利代理服务协议:答复审查意见
一、专利申请官费标准 二、专利年费说明 ① 甲方委托乙方代缴年费的,应在当年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0日,向乙方发出明确指示,并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 ② 甲方明确指示不需要乙方代为缴纳年费;或者乙方向甲方发出年费缴纳提醒后,甲方在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的,视为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年费监控及代缴服务。
三、甲方权利义务 1、配合乙方办理服务工作,提供服务需要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甲方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2、适时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3、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
四、乙方权利义务 1、认真履行甲方委托的事项,接受甲方监督,及时回答甲方提出的问题。
适时向官方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2、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且收到协议中规定的全额款项之日(以较晚的日期为准)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经甲方同意,上述期限可以延长。
3、乙方对在办理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务过程中收到的所有官方通知书原件后,乙方应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甲方需要纸件的,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示快递给甲方。
4、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
五、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能或未及时提供所需材料或未及时支付费用导致服务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甲方权利丧失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因乙方未如约履行服务义务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履行的,本协议自行解除。
六、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未经信息提供方允许,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直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为止。
信息获取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协议约定服务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由于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信息获取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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