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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书:驳回复审,郝振省:加强对编辑的知识产权保护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书:驳回复审,郝振省:加强对编辑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书:驳回复审



一、专利申请官费标准 二、专利年费说明 ① 甲方委托乙方代缴年费的,应在当年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0日,向乙方发出明确指示,并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 ② 甲方明确指示不需要乙方代为缴纳年费;或者乙方向甲方发出年费缴纳提醒后,甲方在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的,视为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年费监控及代缴服务。

三、服务期限 本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官方官方撤销驳回决定或维持驳回决定通知之日止。

四、甲方权利义务 1、配合乙方办理专利申请工作,提供专利驳回复审申请需要的技术信息,包括:根据乙方开具的清单提供材料,根据乙方的建议阐述技术方案内容。

甲方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2、适时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3、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五、乙方权利义务 1、认真履行甲方委托的事项,接受甲方监督,及时回答甲方提出的问题。

适时向官方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2、乙方默认以电子申请方式递交专利驳回复审申请文件,递交前需经甲方确认。

3、乙方对在办理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务过程中收到的所有官方通知书原件后,乙方应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甲方需要纸件的,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示快递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能或未及时提供所需材料或未及时支付费用导致申请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甲方权利丧失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因乙方未如约履行申请服务义务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履行的,本协议自行解除。

七、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未经信息提供方允许,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直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为止。



郝振省:加强对编辑的知识产权保护



编辑改稿是图书出版、文章发表的必经工序和必要环节,没有任何一部书稿或一篇文章,无须编辑修改加工,就能完全合乎出版标准而直接出版。

尤其是在出版进入“策划设计”比较明显的时代,在国内号召提高编辑创新素质的背景下,编辑的作用和地位及责任不断加大,一部好的出版问世的作品中,编辑的创造性精神文化劳动的成分不断加大,作品出版不仅凝结着作者的智慧与心血,也渗透着编辑的心血与智慧。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编辑学会会长郝振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直以来,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于作者著作权的保护都给予了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处于强保护状态,而对于涉及编辑权利的条款和内容却处于弱保护状态。

其主要表现在,现有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充分地强调对作者、译者权利的保护,但对编辑的权利保护却少有文字,缺乏条款。

“就著作权法而言,能够让编辑知识产权得以保护的也仅限汇编作品。

不仅如此,在司法领域中,因出版作品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时,出版单位、责任编辑往往要与作者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编辑获的权利与编辑对作品付出的劳动,承担的责任并不匹配。

”郝振省说。

在郝振省看来,这种在编辑身上,责任、义务的权利不对等,前者强化,后者弱化,甚至淡化,与长期以来只注重著作权,怠慢编辑权利的思维定势有直接关系。

“著作权法不能只保护著作者的权利,他也要遵循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原则。

编辑作为出版机构的核心资产,作为精神产品的选题策划者、组织实施者、内容、文字质量提升者,其享有权利不被认可和实现,会导致其产生心血智慧被埋没的心理失衡状态,产生懈怠、敷衍、推诿等行为,不利于优秀出版物的产出,从而不利于出版强国的建设与文化强国的推进。

”郝振省说。

为此,郝振省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强对编辑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他建议,在国内行政管理部门,比如国务院法制办、国内官方等有关部门在中国出版协会、中国编辑学会的配合下对我国出版事业中编辑的存在的价值、承担的责任、负有的使命、享有的权利等进行一番学理方面的考量与研究,给出理论的说明与实际上的界定。

同时,在此基础上,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基本原则,对修正案送审稿进行补充性修改完善,并对《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此外,考虑到我国传统编辑队伍与新型编辑队伍的庞大规模,考虑如果很快全部修改,确有一定技术困难的话,郝振省建议,可以在有关社团的配合下,先推出一个关于编辑责任、义务与权利相平衡、相对应的法规性文件,然后在施行一定时期后,把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法律。

如果说全部文化以出版为基础和前提的话,那么出版的基础和前提则完全在于编辑。

在于编辑和作者形成的命运共同体。

解决编辑的责任、义务与权力相对等、相平衡问题,对于我国建设出版强国、文化强国,建设创新型文化强国,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呼和浩特市七项措施力促商标专用权保护



针对商标保护工作存在的违法行为日趋隐蔽、侵权鉴定存在困难等特点,下一步,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门将在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整治工作。

一是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各类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二是结合近年来系统查办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或者并列使用造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等五种类型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三是强化地理标志和农畜产品商标的保护。

主动深入企业,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商标注册指导力度,着力推动商标的注册管理和规范使用,不断提升企业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农畜产品公用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呼和浩特市特色旅游商标品牌保护。

以消费者反映强烈、当地旅游市场销售比重大的商品为重点品种,以景区内部及周边零售摊点、旅游购物特色街区为重点区域,切实加大对旅游纪念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旅游商品侵权假冒行为,营造旅游市场良好环境。

五是认真落实商标品牌授权经营制度。

继续加强对中心城区大型商场、批发市场、商业街的品牌专卖店、专营店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办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对进场(店)商品商标进行审查备案,坚决杜绝经销侵权假冒商品。

六是加强对辖区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其认真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和商标标识出入台账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七是加强对辖区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辖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指导其切实履行《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依法查处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它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揽商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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