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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拍摄工艺品侵犯著作权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风景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拍摄工艺品侵犯著作权吗

风景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一、风景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是的。

我国《著作权》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词异义同)为前提。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摄影作品侵权如何赔偿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三种计算方法时,应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列入赔偿数额。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尽量不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许可使用费、稿酬、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及其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虽表面上适合了民法上的“填平原则”,但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即使两方面的损失均满打满算,赔偿额仍低得显失公平,难以真正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及诉讼付出。

同时,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付赔偿与正常使用应支出的费用相差不大,也不足以起到惩戒侵权人的作用。

因此,更多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以此确定侵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侵权责任,似无大碍,但以此确定侵权广告主的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拍摄工艺品侵犯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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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

影楼照片的使用权和版权问题有哪些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2-04-20 21:28 影楼照片的使用权和版权问题有哪些《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起产生。

法律没有要求非营利性作为产生著作权的条件。

凡作品,包括影楼拍摄的摄影作品,都受法律保护。

。。。

【知识产权】(第177弹)“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2-06-14 17:21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1994年,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1995年版,以下简称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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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摄影创作者,在街拍的时候,征得了被摄者的同意,那就不算侵犯隐私。

毕竟街拍作品是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拍摄的。

如果摄影创作者,在街拍的时候,全程都没有跟。。。

KTV歌曲侵犯哪些著作权? 来源:其它 时间:2021-12-26 14:54 导读KTV供人点播的歌曲涉及著作权上哪些权利?演唱会现场录制的版本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音乐电视作品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判决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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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标注的版权算侵权吗? 来源:侵权损害

“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专利无效案



“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专利无效案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诺维信公司。

2013年3月11日,应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9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针对诺维信公司在2011年11月10日提交的修改过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维持部分权利要求有效。

本专利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的部分权利要求如下:“6。一种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分离的酶,与SEQIDNO: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9%,并且具有由等电聚焦测定的低于3.5的等电点。

……10。根据权利要求6-9任一项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来源于丝状真菌Talaromyces属,其中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菌株。

11。权利要求10的酶,其中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CBS793.97。

12。一种克隆的DNA序列,所述DNA序列编码表现出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该DNA序列包括:(a)在SEQIDNO:33中所示DNA序列的所述葡糖淀粉酶编码部分;(b)在SEQIDNO:33中第649-2724位中所示的DNA序列或其互补链;……13。权利要求12的DNA序列,其中所述的DNA序列来源于丝状真菌Talaromyces属,其中所述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的菌株。

14。权利要求13的DNA序列,其中所述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CBS793.97。

……”被诉决定认为,在说明书已经证实了来源于T。emersoniiCBS793.97的酶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计来源于T。emersonii菌株,且与SEQIDNO:7全长序列具有至少99%同源的多肽也具有葡糖淀粉酶的活性,因此,权利要求10和1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的(a)和(b)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该决定维持争议权利要求有效。

一审判决认为,争议权利要求虽然限定到了具体的菌株,但其中有关同源性和开放式的撰写方式使得被限定的氨基酸序列和DNA序列包括了可能产生各种变异的其他序列,在本专利说明书未给出充分实验数据支持的情况下,争议权利要求的概括显然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诺维信公司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对于全长591个氨基酸的SEQIDNO:7而言,尽管与之具有99%以上同源性的序列仍有约5、6个氨基酸位点的差异,但是,除了同源性特征之外,权利要求10、11进一步限定所述的酶来源于T。emersonii菌种和特定菌株T。emersoniiCBS793.97。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一般认为,种是生物分类的基本单位,在某些基本特征上,同一种中的个体彼此显示出高度的相似性。

同一种真菌或同一株真菌编码其体内某种酶的基因序列一般是确定的,偶尔会存在极少数同源性极高的变体序列,相应地,由该基因编码的酶也是确定的或者极少数的。

本案中,99%以上同源性与菌种或者菌株来源的双重限定已经使得权利要求10和11的保护范围限缩至极其有限的酶,何况权利要求10和11还包括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酶的等电点和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功能。

因此,在说明书实施例1-4已经证实了上述SEQIDNO:7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和11的保护范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a)(b)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使用同源性加上来源和功能限定方式的生物序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规则和生物序列发明专利的授权标准,对蛋白质、基因相关专利申请的撰写和审查具有指导意义,也有利于促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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