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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区别,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区别,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区别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区别 1、商标形式审查(3—4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

2、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

资料检索。

分析对比。

调(diao)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

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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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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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专利申请和心理学也有关系?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属于人的创新思想范畴,而人的心理活动常常会影响到思想的方方面面。

每一件专利申请的撰写、审查、答复、授权/驳回必然融入了人的主观判断,虽然相关法律和规章包括将主观问题客观化的规范以尽量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但是,主观判断还是难以避免的,比如我们在创造性判断中使用的三步法,是将创造性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这一主观性问题进行客观化的一项创举,能够解决大部分的创造性判断问题,然而,其中的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还是会包括主观的判断,因此,一个专利申请在各个阶段都或多或少受到人的心理活动的影响,以下从一些常见的角度作出探讨: “温水煮青蛙”效应 “温水煮青蛙”效应道出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原理,说明的是由于对渐变的适应性和习惯性,失去戒备而招灾的道理。

由于权利要求文本的特殊结构,我们在阅读或者评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高度的过程中必然是先阅读独立权利要求,继而到一级从属权利要求,再到下一级从属权利要求直到最后一个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其创造性高度一般是最低的,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其创造性高度一般是逐步增加的,由于受到“温水煮青蛙”的心理影响,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高度只是平滑地叠加上去,审查员在评估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之后,从属权利要求一般都会被评价为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直接将最后一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对比,通常会发现该从属权利要求相比于独立权利要求有一个质的变化,其主观感受上的创造性高度也比按照顺序一个一个权利要求读下来要高很多。

因此,在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可以适当将某些从属权利要求设置为较大的“阶梯”,营造一种跨越感,而不是一种平滑过渡感,审查员在评估到该“阶梯”式从属权利要求时,通常会给出更多的关注,或检索其它对比文件用以结合评估,或部分评述创造性,答复过程中可以将该没有以创造性否决的从属权利要求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以获得专利权,或者将其部分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尝试争辩,即使争辩不成功,也可以再把剩余部分加入以获得专利权。

“事后诸葛亮”心理 “事后诸葛亮”一般比喻事后自称有先见之明的人,引用《审查指南》的一段话:“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审查员应当牢牢记住,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由于审查创造性时需要进行专利检索,检索之前又必须先了解专利申请所期望的保护范围,因此,审查员的认知必然受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影响,基于这种影响,可能会存在对创造性的不合理评估。

但是,专利代理人在OA答复过程中没有先阅读专利申请文件的限制,因此,可以尝试先阅读对比文件,在形成一定印象之后再阅读专利申请文件,或许能够摆脱“事后诸葛亮”的影响,从而发现以对比文件改进到本申请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发现对比文件的结合问题,在意见陈述中可以进行重点陈述。

“首因效应” 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是由美国心理学家洛钦斯首先提出的,它们反映了人际交往中主体信息出现的次序对印象形成所产生的影响,首因效应是指人际交往中给人留下的第一印象至关重要,对印象的形成影响很大。

该效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比如,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只有一行或两行,或者说明书写得过于简单,给审查员的第一印象就是这个专利申请的发明高度很低,而且一定很容易检索到对比文件,一旦审查员对一个专利申请的首次印象是发明高度太低,可能会持续地影响审查员对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的认定。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作出适当的包装,尽量避免出现一行或者两行的独立权利要求,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不要写得过于接近本申请,虽然背景技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但是,在阅读背景技术后,如果发现从背景技术改进到本申请是理所当然的,也会给审查员带来方案很简单的错觉,由此看来,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例也需要进行合适的包装。

嫌麻烦心理 人都不喜欢招惹麻烦,都喜欢用简单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专利审查中可能也会受到该心理的影响。

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新创性缺陷的通知书,一种是形式缺陷的通知书,如果经过一定时间的检索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通常都会发出形式缺陷的通知书,但是,每个人都会有嫌麻烦的心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心理会影响到一个专利申请的命运,比如,一个专利申请的形式缺陷实在太多而且错综复杂,审查员可能会更加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到检索上,而不是将这些形式缺陷一个一个去查找和核实,再比如,虽然形式缺陷是驳回条款,但是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很少使用形式缺陷条款去驳回一个专利申请的,如果我们对形式缺陷一直坚持不修改,审查员很可能会补充检索,使用对比文件进行评估并驳回(虽然使用该补充的对比文件评估创造性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注意形式缺陷的问题,在OA答复过程中,需要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者修改,不要因为争辩某个形式缺陷的适用性而延误了授权时机,导致因小失大。

功能固着心理 着心理指的是指一个人看到一种惯常的功用或联系后,就很难看出它的其他新用途,如果初次看到的功用越重要,也就越难看出它的其他用途。

这主要原因是因为在人们的视野和心理上存在局限,受到某种物体的通常用途的影响,所以难以发现这种物体的其他新用途,因而束缚了自己的思维,妨碍了问题的解决。

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元素是技术效果,技术效果常常影响我们对创造性的判断,其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般是根据发明的技术效果作为确定基础的,其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以作为直接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行证。

但是,基于功能固着心理,如果某些进一步的改进没有记载相应的技术效果,审查员通常会以其惯常的功能来判断,而且,即使后面的OA答复过程中补充陈述其获得的特殊的功能效果,也常常难以被接受,因此,在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尽量对进一步改进描述其进一步的技术效果,让该已经记载的效果直接作为功能固着心理的对象。

“酝酿灵感”定律 当思维卡壳时,先放一放,经过酝酿,才容易得到灵感,当我们遇到某个问题不能解决时,如果暂时放下不去想它,潜意识中,人会不断地对我们的知识结构进行整更新,当整合接近解决问题时,在某个点上会被突触发,也就产生灵感。

我们在专利的撰写特别是OA答复中,有时会觉得无从下手,觉得完全没有争辩的答复点,或者看不懂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适当地放一下,可以过两天再去处理这个任务,很有可能会突然有了灵感,突然觉得思维清晰了,根据酝酿灵感定律,常常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以上只是以列举的方式对专利撰写与答复进行心理学探讨,我们在专利工作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现象,可以尝试从心理学角度去解读,或许可以将问题迎刃而解,一些心理学相关的经验的积累也可以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使得专利工作更加有效和有趣。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区别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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