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设计作品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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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计作品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后股权转让前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2-04-24 14:49 2020年8月,张三出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2021年11月,张三将该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四,由于经营不善,李四于2022年2月底提交了清算报告,并为该公司办理。。。
肇事车辆无法查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其它 时间:2021-12-01 14:03 案情 裁判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驾驶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姜某驾驶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郭某驾驶苏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多辆机动车的共同侵权行。。。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进行承担) 来源:其它 时间:2023-02-27 17:51 一、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如下:(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
有无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2-04-20 23:34 一、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1-11-23 08:10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江西省吉安市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与吉安某电声有限公司(下称电声公司)均是生产销售教学用头戴耳机、话筒组等教育电子产品的公司,互为竞争关系。
1998年10月,熊某受聘于电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1999年10月被聘任为销售部经理,2001年10月又被聘任为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调研、市场策划、规划等。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
2000年12月,电子公司制定了《公司重要岗位员工保守机密暂行规定》,将副总经理等19个岗位、销售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确定为保密重要岗位和机密范围。
2002年2月底,熊某以回原单位办社保续接手续为由口头向总经理请假,但此后再未回公司上班,亦未领取工资。
为此,电子公司于2002年5月书面通知熊某在3个工作日内回公司工作或办理辞职手续。
但熊某未按该通知办理上述手续。
嗣后,电子公司发现熊某离开公司即被电声公司聘任为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
电子公司现有的江西师范大学、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九江师范大学等客户已经成为电声公司的客户。
电子公司认为熊某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担任电声公司副总经理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利用所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和销售价格等商业信息,采用降低价格等手段拉走客户,与电声公司共同侵犯了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电子公司于200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熊某、电声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此案在审理期间,电子公司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高级雇员擅自离职到与原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而引发的原单位与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有关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
争议焦点是:熊某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熊某、电声公司是否侵犯了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
正确审理本案,首先就必须确定熊某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电子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一)熊某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任职期内或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或原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竞业禁止,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竞业禁止。
合作作品署名权是如何体现的
一、什么是署名权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笔者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
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二、署名权有哪些内容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委托设计作品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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