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商标吗,“商业秘密”概念讲解,不宜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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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商标吗
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商标吗 地理标志不属于集体商标。
第一,集体商标的旨趣在于由某一个组织注册并由该组织拥有集体商标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个体化权利,即由组织这一个体享有所有权,组织的成员仅享有集体商标的使用权。
而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共有权利,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应属于该地理区域内的所有生产者和经营者共有。
地理标志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地域性,该地理区域赋予了其他地区所无法赋予的某产品的质量、信誉或特征,这些都取决于该地区特有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或该地区特有的技术和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亦或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因此,该区域内和该区域外的任何“个体”都不能成为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因此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权利,它属于该区域内部的所有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
第二,集体商标只起标明集体组织中成员的资格作用,它本身并无区分产品、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和产品质量及声誉的作用。
而地理标志恰恰相反,其主要作用就在于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和产品所特定的品质及声誉,若非为此作用,大概也无建立地理标志这一制度的必要了。
第三,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既可通过参加集体组织获得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也可以不参加集体组织而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但通过分析可以得出,该规定的结果既违背了商标的专属性特征,也扭曲了集体商标的本质属性,其逻辑十分混乱。
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因为地理标志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保护的时候就要搞清楚地理标志是否属于集体商标,这样才能够很好地对地理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商业秘密”概念讲解,不宜笼统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秘密”的界限应当厘清,不宜笼统。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但这种定义应该只适用于与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有关的范畴;而一旦涉关社会公共利益时,企业、特别是公益服务型企业,商业秘密应服从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知情权,还是凡属商业秘密就可以具有绝对保密性,值得探讨。
企业的财务信息,如会计报表等属于商业秘密,但它对股东不能保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因为它涉及出资人利益,这时候,商业秘密的权利小于出资人知情权。
这不但是放之四海通行的惯例,还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同理,社会公益性垄断企业,其经营行为与产品价格也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比如,企业以成本不堪承受要求提价时,企业自己公布的成本账目是否真实,政府部门的审核结论是否可信,公众自然会有查阅或公开企业相关信息的要求。
这个问题上,公众或消费者对于公益性企业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与出资人的知情权,本质上具有相同性。
比如,企业所称的成本增加,除了原材料提价因素,是否存在不合理职务消费、高工资高福利、损失浪费等因素造成的成本增高,甚至以非正常折旧、利润转移等做账手段体现成本增加、利润亏损等问题,公众有理由看个明白;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垄断企业以成本名义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的问题。
这时,企业的“商业秘密”就不存在绝对性,小于公众知情权。
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李-光、汤-新、张-华原系**公司职工,李-光为公司销售部副经理,汤-新为公司合金车间工人,张-华为公司合金车间主任。
汤-新与张-华均掌握该公司有关铅镉合金生产方面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中张-华的技术强于汤-新的技术。
三被告人于2000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企业秘密义务。
被告人李-光因对**公司对其工作安排、福利待遇不满,产生“跳槽”之念,多次与**公司的客户**公司联系,双方商定利用**公司的技术为**公司生产原需从**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铅镉合金,**公司为其提供报酬。
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李-光安排他人为**公司安装有关生产设备。
同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光伙同汤-新等人到**公司,利用汤-新掌握的技术为**公司开始生产铅镉合金。
同年6月初,被告人李-光又将技术强于汤-新的被告人张-华邀请到**公司对生产技术进行现场指导。
张-华在天能生产两三天后离开。
2002年7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三名被告人停止生产并离开**公司。
被告人李-光、汤-新等共得到**公司给付的3.3万元报酬。
因案件发生,**公司与**公司的一切业务往来均中断,**公司在浙江长兴的市场丧失。
审判 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公司的铅镉合金生产技术中所涉及的具体工艺参数的选取,如最佳温度、时间、转速等技术信息,需要经过生产实践摸索总结才能得到,可认为是非公知技术信息。
经徐州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按**公司从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的同等规模效益,测算**公司自2002年5月至2003年3月销往**公司铅镉合金的业务中断期间,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销售收入221.94万元,销售利润30.88万元。
经**东宇国际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止2003年3月10日,**公司铅镉合金开发研制成本为1463392.62元;权利人为防止危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194122.5元,其中包括2002年7月至2003年2月**公司支出的保密费172800元。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光、汤-新、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评析
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商标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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